手机版
1 1 1

以案说纪| 村党支部书记任性吃喝玩乐如何处分?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微信扫一扫 ×
收听本文 00:00/00:00

  【案例故事】

  2014年5月至11月间,一建筑承包商为了达到承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良三村农户搬迁安置建房工程的目的,先后两次在酒店宴请洪合镇良三村原党总支书记李海明等人,共消费2000余元。宴请结束后,还两次邀请李海明等人到KTV参加娱乐活动,共消费4000余元。2014年中秋节前夕,其又送给李海明月饼2盒、硬盒中华香烟2条,价值约1200元。

  【条例分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中,李海明身为一名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人”,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收受礼品,违反了纪律。根据《条例》规定,2015年12月,洪合镇纪委给予李海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镇纪委建议,洪合镇党委对李海明作出了免职的组织处理决定。

  (石光辉 编辑整理)

  延伸阅读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4日 02:06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