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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卫生院副院长将救护车当成私家车该受到什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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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

  2015年12月29日,江西省万年县汪家乡卫生院副院长陈武岩将该单位救护车违规停放在陈营镇万和家园小区附近过夜。陈武岩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纪委的要求置若罔闻,经常违规乘坐救护车上下班。

  【条例分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案中,陈武岩作为卫生院副院长,竟打起了救护车私用的小算盘,不仅触碰了纪律红线,还侵害了患者利益。最终,2016年3月28日,经江西省万年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陈武岩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3000元。同时,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卫生院院长进行诫勉谈话。

(石光辉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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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5日 00:25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