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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节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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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下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干部“带病提拔”不是一个新话题。当前,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年,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在这一时间点上印发有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意见》看,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需要把握四个节点,构建责任清晰、科学衔接、完整闭合的“带病提拔”防范机制。

  导向:用什么人

  “用什么人”,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核心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就有什么样的党风”。当前,选人用人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干部“带病提拔”,这在党内外、各方面都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大力整治“四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带病”干部存量减少、增量得到遏制。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强化组织把关,挡住了不少“带病”的干部。但“带病提拔”仍时有发生,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有鉴于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制定《意见》确定为年度重点改革任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也将此列入今年的工作要点。现在《意见》的印发,向党内外、向社会各界传递一个信号:中央对此高度重视,要通过防止带病提拔,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防止带病提拔只是手段,根本目的是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出来,对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大胆使用,使其在相适的岗位上发挥更大作用,而不是让干部不干事、不作为。《意见》还特别提出,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事前:防哪些病

  从以往的情况看,“带病提拔”的干部往往是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有病患。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种情形:首先是政治品质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对政治纪律的违背,比如理想信念不坚定、政治立场摇摆、在重大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等。这是最大的病,也是最要害的病。如果一个领导干部政治品质有问题,连合格党员都算不上了,更遑论提拔了。其次是道德品行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对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的违背,比如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等。在道德品行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员干部的先进性体现,如有不轨,当然也不应得到提拔。最后是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对廉洁纪律的违背,比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这也是过去“带病提拔”典型案例中容易出现的情况,必须加以杜绝。

  因此,《意见》提出要打牢日常了解、综合研判两个基础,把了解干部的功夫下在平时、下在事前。针对干部“带病”情形比较复杂,甚至有的隐蔽性很强的客观情况,《意见》提出要广泛了解,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突出重点,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整合信息,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会诊辨析,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重点分析研判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党委(党组)书记应当注意听取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事中:怎么把关

  世间事,作于细,成于严。《意见》针对选拔任用工作过程,提出必须抓好加强动议审查和强化任前把关两个关键,将工作做细做严,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从时间节点上看,如果说日常了解、分析研判强调的是把功夫下在平时、下在事前,而动议审查、任前把关强调的是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后,事中全程把关。

  《意见》指出,要规范动议审查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选好配强任前把关考察工作人员,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提高考察质量。一方面,动议审查时,要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等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认真进行分析,对有问题疑点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可以列为意向性人选。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和差额酝酿党政正职岗位人选办法。另一方面,任前把关时,要根据考察对象履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等情况,抓住重要行为特征,有针对性地找知情人谈话。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改进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方式,探索扩大公示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强化审核措施,做到“四凡四必”(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

  事后:如何问责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意见》指出,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这项工作中,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做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这项工作,必须把责任进一步明晰,落实到人。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应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加强事后性监督审查,对发生干部“带病提拔”的坚决问责。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等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常性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要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使用,但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石伟)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5日 09:06 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