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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镜|审查对象被评为优秀党员 镇党委6人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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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

  湖南省保靖县普戎镇在2016年7月的党员培训班上,计划表彰各村党支部民主评议的“优秀共产党员”。7月18日下午,普戎镇党委召开表彰会。会上,镇纪委书记胡秀娟宣读“优秀共产党员”表彰决定,该镇亨章村党支部书记彭正林赫然在列,而彭正林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冒领村公益岗位资金用于个人开支,已于6月17日被普戎镇纪委立案审查。

  7月28日,保靖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后,马上派出调查组核实情况。经查,镇组织委员符芬芬事先未制定表彰活动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擅自决定由各党支部自行确定“优秀共产党员”人选;各村评议结果上报后,未履行审核程序,也未向镇纪委征求意见。镇党委书记向金玲是该镇亨章村的驻村领导,在获知该村党支部推荐的优秀党员人选是“立案审查对象”时,未提出异议;并在未征求镇党委其他班子成员意见的情况下,安排印制正式文件,予以表彰。镇纪委书记胡秀娟在表彰大会上宣读表彰人员名单时,发现“立案审查对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却没有中止宣读,事后也未及时向镇党委和县纪委反映问题。

  【案例分析】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指出了应当予以问责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最终,普戎镇党委书记向金玲、镇纪委书记胡秀娟、镇组织委员符芬芬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镇党委副书记左宇、纪委副书记张绍升、组织干事孙皑也分别被问责。

  (石光辉 编辑整理)

  延伸阅读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9日 04:49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