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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党员擅离工作岗位如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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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

  “面对工作和家庭,我选择照顾家庭为先,逃避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的责任,原本以为事出有因,而且有人代课,想不到性质这么严重,影响了自己和学校的声誉,我感到非常后悔。”日前,安徽省来安县烟陈小学教师王丽在反思自己违反工作纪律的检查中写道。

  经查,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王丽口头向学校请假后,以到滁州为孩子陪读为由,一直未回单位上班。这期间学校虽然多次口头催促王丽回校上班,但没有采取任何有力措施,也没有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王丽留下的“窟窿”,学校也只是找其他老师代其上课。

  【案例分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王丽没有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离岗长达4个月,这就是违纪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不但损害了自身形象、影响所任教班级的学生成绩。依据《条例》规定,2016年4月28日,王丽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扣除2015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2000元,全年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先。同时,烟陈小学执行请销假制度不严问题被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石光辉 编辑整理)

  延伸阅读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2日 04:59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