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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镜| 收缴党费不力 镇党委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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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

  2016年8月,河北省秦皇岛市第三巡察组在卢龙县燕河营镇巡察时发现,镇直机关党支部有11名党员未交纳2013年度党费,26名党员未交纳2014年度党费。发现问题后,市纪委立刻责成卢龙县纪委调查处理。经查,2013年度,该镇镇直机关党支部的77名党员中,66人交纳了党费,11人未交;2014年度,在该党支部党员人数未变的情况下,51人交纳了党费,26人未交。

  【条例分析】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将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作为问责情形之一。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而燕河营镇不按规定收缴党费,违反了党章要求,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的表现。在收缴党费工作中,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燕河营镇党委书记王晓艳负有直接责任、原组织委员郭志敬负有领导责任、镇党委负有主体责任。最终,因为党费收缴工作组织不到位,部分党员迟迟未交纳党费,燕河营镇党委被县纪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负有直接责任的原组织办主任王晓艳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原组织委员郭志敬被诫勉谈话。

(石光辉 编辑整理)

  延伸阅读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3日 00:20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