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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镜|党组成员违纪 书记和纪检组长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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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

  事情还要从一场婚宴说起。

  2015年10月10日,河南省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李彦彬,按照相关规定向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递交了操办女儿婚宴事宜报告,报告中称“将于2015年11月20日举办女儿婚宴,拟宴请部分亲属。”

  然而,事实却与报告事项出入很大。2015年10月16日、10月28日、10月30日晚,李彦彬先后三次在周口市操办女儿婚宴。其中,12位县(市)区工商分局局长、41位市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51位市区四个工商分局人员、5位朋友和1位亲戚参加了宴席。共设席13桌,110人,收受礼金42000元。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舆论影响。

  最终,李彦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该局局长邵宏伟、纪检组长王凤山,明知李彦彬存在违规操办婚宴问题,却不提醒、不制止,也未向上级纪委报告,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指出了应当予以问责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邵宏伟作为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也是失职的意识。副局长李彦彬违规操办女儿婚宴问题,反映出邵宏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抓落实还不够到位,监管措施还不够有力,履行主体责任还不到位,其行为已构成失职。王凤山作为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长,监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有责不尽责,致使李彦彬违纪问题发生,属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到位。因此,二人都受到相应的处分。

  (石光辉 编辑整理)

  延伸阅读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6日 05:05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