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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制定贯彻《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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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云南省委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紧密结合云南省实际,定位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着力解决我省在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向严紧硬转变,为云南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保障。

  7月8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云南省纪委随即成立起草组,负责起草《云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起草组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的背景,反复研读《问责条例》原文,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结合云南实际,形成了云南省《办法》(初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并报送中央纪委法规室征求意见后,8月29日、9月2日,省纪委常委会和省委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分别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办法》,并于2016年9月26日印发施行。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适用、问责程序、问责监督、附则六部分,采取章节式体例,在忠实于《问责条例》的基础上,新增了问责适用、问责程序、问责监督等具体章节及体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要求,并对问责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和明确。

  《实施办法》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了问责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在问责时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实施办法》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和维护党的纪律不力、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方面的问责情形予以具体细化,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实现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突出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

  《实施办法》的印发,充实细化了问责内容和情形,体现了省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管党治党的部署要求;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既是问责主体,也是问责对象,使问责对象覆盖到了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及其领导成员,问责对象和主体更加清晰明确,实现了问责对象和主体的全覆盖,体现了管党治党“从严”和“全面”的要求;设置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两道“准问责”防线,形成了“3+4+2”的问责方式体系,保障了“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的落实;《实施办法》对问责适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决定作出、问责执行、问责后果和问责监督作了明确细化,增强了实际工作的操作性;认真总结吸纳云南省问责工作的实践经验,对成立问责调查组等事项不做规定,使问责工作更便于实际操作。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3日 15:05 来源:云南日报 编辑:杨安琪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