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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

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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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新要求。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中具有牵头管总作用。全面从严治党能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关键就在于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能不能抓住。各级党委(党组)要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勇于担当,切实履好职、尽好责。

  首先,落实主体责任是对各级党委(党组)的政治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肩负着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政治使命,同时必须看到我们又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全面从严治党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关系到党的政治使命能否顺利实现。只有夯实各级党委(党组)管党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把党建设好管理好,才能在国家和民族事业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模范带头作用,才能形成推动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才能实现好党的政治使命。所以,可以说,主体责任就是政治立场、政治态度。

  其次,落实主体责任是各级党委(党组)的法定职责。党章明确要求,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作出了明确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是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部分,党的建设必须全面从严,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是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抓从严治党是本职、不抓从严治党是失职、抓不好从严治党是渎职的观念,自觉把落实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

  最后,落实主体责任是各级党委(党组)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我们党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就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担负起全面领导的责任,把党的领导体现在工作的方方面面。既要领导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工作,更要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尤其是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履行党内监督,对党员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乃至立案查处,开展巡视,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都是党委(党组)的职责,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

  总体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眼于新的形势任务,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制度笼子越扎越紧,修订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重要法规,制定问责条例和党委(党组)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见,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重大成效,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赢得了党内外、国内外的高度赞誉。但必须清醒地看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党委和部分党组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一些主要领导还是用老眼光看待党内监督,认为党内监督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独家的事;有的地方和部门责任不明确,分解过于原则,责任主体存在交叉,落实方式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下功夫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和部门对责任追究顾虑重重,容易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些情况表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任务非常紧迫。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责任意识,勇于担当,真正把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

  二、落实党内监督主体责任的主要任务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内容,是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抓住了主体责任,就是抓住了要害和关键。落实主体责任,具体来说,各级党委(党组)应履行好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聚精会神抓党建,强化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敢抓敢管、动真碰硬,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五位一体”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区、市)党委要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党的市和县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开展巡察监督。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党内监督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一方面,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确保党的工作推进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党组)要全力支持同级纪检机关履行好监督责任,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进一步增强纪委履行监督职能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动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到位,支持纪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加强对纪委执纪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对查办不力、处理不到位的案件要及时纠正。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配备与管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党内监督必须抓住关键少数。要加强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管理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平时应该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各级党组织要多设置一些监督制度,使领导干部置身于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之下。坚持抓早抓小,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处理,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体现组织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决不能坐看自己的同志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要健全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对集体讨论事项,每个班子成员必须亮明态度并记录在案。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同级党委(党组)要从落实主体责任出发,加强对同级纪委领导班子的党内监督,防止“灯下黑”。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上级组织也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下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也包含着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开展监督的职责。主要是对上级党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提出意见与建议,具体包括对上级党组织在组织领导、选人用人、教育监督、正风肃纪等工作的意见建议。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意见建议,一般要以书面报告形式逐级反映,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可越级反映或多级反映。上级党组织要畅通党内情况和意见建议反映渠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下级党组织或党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当然,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意见建议,必须遵守党的章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三、落实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要把握的基本要求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各级党委(党组)必须把这一政治责任落实到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中,坚持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一)党委(党组)书记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

  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能不能抓得住,关键在书记。党委(党组)书记要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做管党治党的书记,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亮出立场和态度,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下一级书记,确保层层落实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领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自律的表率。要督促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对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应当对其诫勉谈话。要带头严格要求,约束自己,不能当“甩手掌柜”,既要挂帅,又要出征,把全面从严治党贯彻到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个人有关事项要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扎实有效地推动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推向深入。

  (二)党委(党组)领导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

  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是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的重要方面。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包括党委(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班子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以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具体责任,它不是某一方面的责任,而是构成一个完整的主体责任的责任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必须发挥好党委(党组)领导成员的作用,落实“一岗双责”,既要抓好主管、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加强对主管、分管的地区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督促纠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体现谁主管谁负责,明确各自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具体责任,避免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的现象,着力构建“一把手”抓班子成员、班子成员抓分管部门、分管部门抓下属的责任落实体系,做到党委(党组)“不松手”、党委(党组)书记“不甩手”、党委成员(党组成员)“不缩手”,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强大合力。

  (三)坚持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坚决反对和纠正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等错误言行,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必须敢于担责,善于集中,充分发扬民主,积极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义上是集体领导,实际上是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

  (四)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始终牢记党员身份,时时把自己摆进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整改。要坚持不懈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深入、取得实效。

  延伸阅读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专题: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3日 07:49 来源:经济日报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