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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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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团结是党的生命。《准则》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这一要求,集中回答了什么是党的团结、怎样维护党的团结的根本问题,也对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的集体领导制度提出了明确遵循。

  我们党是一个具有崇高使命追求、严密组织纪律的政治组织,党所强调的团结是以党性原则为基础为支撑的。对于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来说,这种团结是秉承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的团结,而不是人云亦云、随声附和的团结;是坚决执行集体决定,一抓到底的讲规矩的团结,而不是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的团结;是彼此真诚配合、相互补台的有原则的团结,而不是一团和气、相互包庇的团结。只有实现领导班子成员“真”团结,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有效执行,才能把党的集体领导制度转化为党的根本制度优势。

  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议事决策活动中,由于党性不纯、私心作祟,各种不顾团结、不守规矩、不讲原则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有的班子成员把个人分工视为个人分权、个人专权,自己分管的事只能自己说了算,别人问不得、碰不得,更不能提意见;有的成员怕得罪人,在集体讨论问题时不发表意见,特别是在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时蜻蜓点水、点到为止,搞圆滑世故那一套;有的为了维护所谓的“团结”,明知道不对却不做声,该提醒的不提醒,奉行少说为佳;有的在会上表示坚决拥护和执行集体决定,但会后却背离集体决定另行表态,另搞一套使集体决定最终流于形式;有的班子一味强调个人威信,甚至以个人专断取代集体领导,结果不仅影响大局,个人威信也大打折扣。

  针对现实问题,《准则》重申了加强领导班子分工负责的原则,立出了规矩,为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提供了行动指南。《准则》强调,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对于执行集体决定,《准则》明确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对于履行好分工责任,《准则》强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对于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准则》明确要求,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张替代党组织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这些原则、规矩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需要每一位领导干部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党校 薛伟江 赵绪生)

  党委(党组) 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

  《准则》提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这一规定抓住了集体领导制度的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角色定位和职责要求。

  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作用,毛泽东同志在《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中就曾形象指出: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依靠“一班人”,学会“弹钢琴”,充分发挥党委成员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营造民主讨论的氛围,允许不同意见碰撞和争论,同时要善于进行正确集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准则》强调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既体现了我们党关于集体领导的原则要求,也有利于更好发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作用。

  发扬民主,就是要既服从多数又尊重少数,最大限度激发凝聚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等,都应该提交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在党委会内,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决定问题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以自己的意见拍板定案。要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研究问题时坚持协商不定调、平等不压人,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决不能搞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不能搞“一言堂”、家长制。

  善于集中,就是要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总揽全局、把关定向,形成正确决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是“一班之长”,既要善于坚持到群众中去、到实践中去,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把来自基层和实践的经验集中起来,又要善于把班子集体智慧集中起来。特别是要把班子成员正确意见集中好、分歧意见统一好,善于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中捕捉和吸收合理成分,确保科学决策和正确决策。在班子成员意见比较一致时,注意引导大家提问题,防止掩盖不同意见;在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时,注意引导大家从全局上考虑问题,防止各执一词、议而不决;在党委讨论问题结束时,综合归纳班子成员讨论的意见,并发表个人的见解,这是工作职责,不能与个人“拍板”混为一谈。

  敢于担责,就是要不计较个人得失,面对艰难险阻敢于碰硬、敢作敢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组织者,是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任务的领头人,必须勇于担责负责。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坚决防止和克服责任空转、互相推诿,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反对和防止决而不行、行而不实。要加强学习修养,注重实践锻炼,砥砺意志品格,不断增强敢于担当的自觉,不断提高善于担当的本领。(中央党校 元 章 张荣臣)

  建立上级组织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

  《准则》在对各级党委(党组)坚持集体领导制度的要求中,提出要“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这一重要举措,有利于党委(党组)实施正确领导,有利于提高党组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按照民主集中制确立党组织的不同层级,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完整统一的组织体系,这是我们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组织基础。与此相适应,党的领导工作的正确方法,就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将群众意见集中起来、又回到群众中去,并且在实践中检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持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紧密联系,保持对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准确把握。党章规定“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上下级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体现的就是这样的要求。

  我们党一贯强调在领导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历来重视上级组织征求下级组织意见。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切不可强不知以为知,要“不耻下问”,善于倾听下面干部的意见,“各中央局、各前委处理问题的时候,除军事情况紧急和事情已经弄清楚者外,都应该这样办。”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上批评一些领导干部作风问题时指出:“许多上级组织还不善于深入下层,倾听下级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同下级组织经过互相商量去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还习惯于在办公室里发号施令,或者到下面去包办代替。”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如果不知道别人有什么不同意见,还不能把不同意见统一起来,那最后作的决策也会打折扣。”现在,我们正经历着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各方面情况更具复杂性,科学决策的难度大大增加,推进各方面工作的科学决策和顺利实施,更需要注重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以利于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做到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现实生活中因为决策不接地气而出现的执行难和“朝令夕改”的例子,也说明了这方面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当前实际工作中,上级组织向下级组织征求意见时,对于征求什么意见、怎么征求意见,以及如何处理意见等,还有许多模糊地带,有不少问题需要明确。贯彻落实好《准则》要求,建立上级组织在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哪些决策属于征求意见的范围。上级组织征求意见的范围不是所有问题,也不是向所有下级组织征求意见,而是针对特定的下级组织,征求与其有关的问题的意见,特别是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问题。要明确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操作程序,给下级组织留足充分的调研、讨论和反馈时间,避免征求意见成为走形式、走过场;下级组织则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深入地了解方方面面的意见,确保意见建议的针对性有效性。与此同时,还要及时做好征求意见结果运用情况的通报工作,讲清楚吸收或不吸收相关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上下级组织的良性互动,才能保护好下级组织提出意见建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央学校 唐效言 强 舸)

  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准则》提出的“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既是纠正集体领导中的偏差、保持党规党纪严肃性的明确要求,也是维护好集体领导制度、坚持党的正确领导的基本遵循。

  党委集体决策是实现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形式。在长期实践中,各级党委在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方面的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以集体决策名义进行违规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或部门打着“集体研究”的旗号,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级的政策或意图无法得到落实;有的为了地方或部门利益,以集体签名、会议纪要等为依据,公然集体不作为甚至集体渎职,严重侵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有的以“集体研究”的名义挪用、侵占各种专项资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或福利,为“小团体”谋利,等等。这些借“集体研究”之名滥用职权的问题,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直接损害党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和形象,甚至很多集体违规背后还隐藏着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权力寻租、贪污腐败,严重危害了社会政治生态。

  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实施集体违规,为何会频繁出现,甚至容易被忽视?原因很复杂,违背民主集中制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从一些党委的主要领导来说,利用个人职权,以“开会研究”为幌子,把个人意志、决断通过“集体研究”名义走走过场,目的是使个人意见摇身一变成为领导班子的意见,从而让一些不合规不合法的做法戴上“众人决议”的面具。而作为班子其他成员,有的不讲原则,看领导眼色行事,不敢在领导面前坚持正确意见;有的则是明知集体违规不对,但屈服于“枪打出头鸟”的压力,或顾虑“提不同意见伤感情”,怕影响“团结”,结果从众随大流,不敢进行抵制,致使一些错误意见名正言顺地通过程序。与此同时,集体违规现象的出现,还与一些人法不责众的心态有关。一些人总感觉“集体研究”出现偏差,可以堂而皇之地搬出“集体研究”“民主协商”的借口,相互推诿、逃避处罚,让“集体”为其背黑锅,板子打不到个人,进而养成了心存侥幸的习惯。这些都导致集体违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滋生蔓延。

  落实《准则》规定,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问题,首先必须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决不能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能为了局部的、眼前的利益而损害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按原则按规矩办事,坚决纠正不讲原则是非的一团和气,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统一。针对责任不清、问责不力的现象,进一步厘清党委决策的责任界限,将集体决策责任细化到个人身上,尤其是要突出一把手的责任,对集体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建立党委集体决策会议记录机制,设立重大决策“台账”,记录集体决策由谁主持、谁动议、谁赞成、谁反对、谁弃权等关键信息,做到集体责任追究时有账可查,形成“法要责众,违法必究”的氛围,形成人人积极参与决策、依法慎重决策的局面。(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冯新舟 中央党校 朱培蕾)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07:07 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