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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解读

  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团结是党的生命。《准则》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这一要求,集中回答了什么是党的团结、怎样维护党的团结的根本问题,也对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的集体领导制度提出了明确遵循。

  我们党是一个具有崇高使命追求、严密组织纪律的政治组织,党所强调的团结是以党性原则为基础为支撑的。对于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来说,这种团结是秉承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的团结,而不是人云亦云、随声附和的团结;是坚决执行集体决定,一抓到底的讲规矩的团结,而不是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的团结;是彼此真诚配合、相互补台的有原则的团结,而不是一团和气、相互包庇的团结。只有实现领导班子成员“真”团结,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有效执行,才能把党的集体领导制度转化为党的根本制度优势。

  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议事决策活动中,由于党性不纯、私心作祟,各种不顾团结、不守规矩、不讲原则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有的班子成员把个人分工视为个人分权、个人专权,自己分管的事只能自己说了算,别人问不得、碰不得,更不能提意见;有的成员怕得罪人,在集体讨论问题时不发表意见,特别是在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时蜻蜓点水、点到为止,搞圆滑世故那一套;有的为了维护所谓的“团结”,明知道不对却不做声,该提醒的不提醒,奉行少说为佳;有的在会上表示坚决拥护和执行集体决定,但会后却背离集体决定另行表态,另搞一套使集体决定最终流于形式;有的班子一味强调个人威信,甚至以个人专断取代集体领导,结果不仅影响大局,个人威信也大打折扣。

  针对现实问题,《准则》重申了加强领导班子分工负责的原则,立出了规矩,为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提供了行动指南。《准则》强调,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对于执行集体决定,《准则》明确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对于履行好分工责任,《准则》强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对于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准则》明确要求,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张替代党组织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这些原则、规矩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需要每一位领导干部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党校 薛伟江 赵绪生)

  党委(党组) 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

  《准则》提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这一规定抓住了集体领导制度的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角色定位和职责要求。

  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作用,毛泽东同志在《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中就曾形象指出: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依靠“一班人”,学会“弹钢琴”,充分发挥党委成员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营造民主讨论的氛围,允许不同意见碰撞和争论,同时要善于进行正确集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准则》强调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既体现了我们党关于集体领导的原则要求,也有利于更好发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作用。

  发扬民主,就是要既服从多数又尊重少数,最大限度激发凝聚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等,都应该提交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在党委会内,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决定问题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以自己的意见拍板定案。要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研究问题时坚持协商不定调、平等不压人,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决不能搞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不能搞“一言堂”、家长制。

  善于集中,就是要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总揽全局、把关定向,形成正确决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是“一班之长”,既要善于坚持到群众中去、到实践中去,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把来自基层和实践的经验集中起来,又要善于把班子集体智慧集中起来。特别是要把班子成员正确意见集中好、分歧意见统一好,善于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中捕捉和吸收合理成分,确保科学决策和正确决策。在班子成员意见比较一致时,注意引导大家提问题,防止掩盖不同意见;在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时,注意引导大家从全局上考虑问题,防止各执一词、议而不决;在党委讨论问题结束时,综合归纳班子成员讨论的意见,并发表个人的见解,这是工作职责,不能与个人“拍板”混为一谈。

  敢于担责,就是要不计较个人得失,面对艰难险阻敢于碰硬、敢作敢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组织者,是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任务的领头人,必须勇于担责负责。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坚决防止和克服责任空转、互相推诿,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反对和防止决而不行、行而不实。要加强学习修养,注重实践锻炼,砥砺意志品格,不断增强敢于担当的自觉,不断提高善于担当的本领。(中央党校 元 章 张荣臣)

  建立上级组织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

  《准则》在对各级党委(党组)坚持集体领导制度的要求中,提出要“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这一重要举措,有利于党委(党组)实施正确领导,有利于提高党组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按照民主集中制确立党组织的不同层级,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完整统一的组织体系,这是我们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组织基础。与此相适应,党的领导工作的正确方法,就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将群众意见集中起来、又回到群众中去,并且在实践中检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持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紧密联系,保持对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准确把握。党章规定“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上下级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体现的就是这样的要求。

  我们党一贯强调在领导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历来重视上级组织征求下级组织意见。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切不可强不知以为知,要“不耻下问”,善于倾听下面干部的意见,“各中央局、各前委处理问题的时候,除军事情况紧急和事情已经弄清楚者外,都应该这样办。”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上批评一些领导干部作风问题时指出:“许多上级组织还不善于深入下层,倾听下级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同下级组织经过互相商量去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还习惯于在办公室里发号施令,或者到下面去包办代替。”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如果不知道别人有什么不同意见,还不能把不同意见统一起来,那最后作的决策也会打折扣。”现在,我们正经历着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各方面情况更具复杂性,科学决策的难度大大增加,推进各方面工作的科学决策和顺利实施,更需要注重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以利于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做到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现实生活中因为决策不接地气而出现的执行难和“朝令夕改”的例子,也说明了这方面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当前实际工作中,上级组织向下级组织征求意见时,对于征求什么意见、怎么征求意见,以及如何处理意见等,还有许多模糊地带,有不少问题需要明确。贯彻落实好《准则》要求,建立上级组织在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哪些决策属于征求意见的范围。上级组织征求意见的范围不是所有问题,也不是向所有下级组织征求意见,而是针对特定的下级组织,征求与其有关的问题的意见,特别是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问题。要明确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操作程序,给下级组织留足充分的调研、讨论和反馈时间,避免征求意见成为走形式、走过场;下级组织则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深入地了解方方面面的意见,确保意见建议的针对性有效性。与此同时,还要及时做好征求意见结果运用情况的通报工作,讲清楚吸收或不吸收相关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上下级组织的良性互动,才能保护好下级组织提出意见建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央学校 唐效言 强 舸)

  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准则》提出的“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既是纠正集体领导中的偏差、保持党规党纪严肃性的明确要求,也是维护好集体领导制度、坚持党的正确领导的基本遵循。

  党委集体决策是实现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形式。在长期实践中,各级党委在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方面的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以集体决策名义进行违规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或部门打着“集体研究”的旗号,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级的政策或意图无法得到落实;有的为了地方或部门利益,以集体签名、会议纪要等为依据,公然集体不作为甚至集体渎职,严重侵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有的以“集体研究”的名义挪用、侵占各种专项资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或福利,为“小团体”谋利,等等。这些借“集体研究”之名滥用职权的问题,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直接损害党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和形象,甚至很多集体违规背后还隐藏着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权力寻租、贪污腐败,严重危害了社会政治生态。

  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实施集体违规,为何会频繁出现,甚至容易被忽视?原因很复杂,违背民主集中制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从一些党委的主要领导来说,利用个人职权,以“开会研究”为幌子,把个人意志、决断通过“集体研究”名义走走过场,目的是使个人意见摇身一变成为领导班子的意见,从而让一些不合规不合法的做法戴上“众人决议”的面具。而作为班子其他成员,有的不讲原则,看领导眼色行事,不敢在领导面前坚持正确意见;有的则是明知集体违规不对,但屈服于“枪打出头鸟”的压力,或顾虑“提不同意见伤感情”,怕影响“团结”,结果从众随大流,不敢进行抵制,致使一些错误意见名正言顺地通过程序。与此同时,集体违规现象的出现,还与一些人法不责众的心态有关。一些人总感觉“集体研究”出现偏差,可以堂而皇之地搬出“集体研究”“民主协商”的借口,相互推诿、逃避处罚,让“集体”为其背黑锅,板子打不到个人,进而养成了心存侥幸的习惯。这些都导致集体违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滋生蔓延。

  落实《准则》规定,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问题,首先必须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决不能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能为了局部的、眼前的利益而损害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按原则按规矩办事,坚决纠正不讲原则是非的一团和气,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统一。针对责任不清、问责不力的现象,进一步厘清党委决策的责任界限,将集体决策责任细化到个人身上,尤其是要突出一把手的责任,对集体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建立党委集体决策会议记录机制,设立重大决策“台账”,记录集体决策由谁主持、谁动议、谁赞成、谁反对、谁弃权等关键信息,做到集体责任追究时有账可查,形成“法要责众,违法必究”的氛围,形成人人积极参与决策、依法慎重决策的局面。(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冯新舟 中央党校 朱培蕾)

 党内民主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基础

  《准则》提出,党内民主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这是基于历史和现实经验得出的科学论断。

  党内民主既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健全党内政治生活的必备条件和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员之间平等的民主关系,决定了党内民主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作用。无论是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还是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无论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还是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离不开党内民主的巩固和发展,离不开广大党员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历史和现实一再表明,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发扬得好,党的民主集中制就执行得好,党内政治生活就积极健康、充满活力,党的事业就兴旺发达;反之,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受到削弱,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执行就发生问题,党内政治生活就出现不正常甚至恶化的状况,党内矛盾和问题就滋长蔓延,党的事业就遭受挫折。

  发扬党内民主,关键是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断推进决策民主化。党员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主体,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是党员的基本权利。所有党员不管从事何种职业、担任何种职务、入党时间长短和年龄大小,在党内政治生活中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都有权了解党内事务和提出意见建议,都有权参与党内选举并对党内工作进行监督。《准则》提出“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等,有利于进一步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使基层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得到及时、准确、顺畅的反映,并得到认真负责的办理。决策民主化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充分尊重党员群众的首创精神,在决策过程中认真倾听各方面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对于提高决策水平至关重要。《准则》强调“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强调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等,同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在形成重大决策和处理重大问题时,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建议,更好凝聚智慧和力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推进党内民主,必须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和稳定性。要顺应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加快建立健全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体系。对此,《准则》做出许多制度安排,如“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如“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等。这些都为加强民主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需要各级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为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证。(中央党校 谢 峰 江 山)

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

  “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这是《准则》针对新形势下党内关系存在的问题提出的重要遵循,也是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迫切要求。

  我们党是由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和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为着共同理想和目标而奋斗的政治同盟,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是党内关系的一个本质特征,也是同资产阶级政党和一般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所在。早在1929年,毛泽东同志就在古田会议上批评了党内存在的小团体主义等非民主的党内关系。在延安整风中,他明确提出过反对宗派主义的问题。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邓小平同志多次告诫全党:不应当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搞成毛泽东同志多次批评过的猫鼠关系,搞成旧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他说“我们的组织原则中有一条,就是下级服从上级,说的是对于上级的决定、指示,下级必须执行,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党内同志之间的平等关系”“上级对下级不能颐指气使,尤其不能让下级办违反党章国法的事情;下级也不应当对上级阿谀奉承,无原则地服从,‘尽忠’”。

  党内一律称同志,是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古代,“同志”通常是朋友之间的称呼,主要指志趣相同的人。在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驱孙中山先生关于“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的政治遗嘱,则赋予“同志”以神圣的含义,“同志”成为有共同政治理想的人。1921年党的一大党纲中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均可接受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这是我们党在正式文件中最早使用“同志”一词,并赋予其新的涵义。革命战争年代,党内党员之间不分职务高低一直以“同志”互称。新中国成立后,出于对毛泽东等领导人的尊敬,在党内的文件中出现了称呼职务的现象。1959年8月,毛泽东在致刘少奇、周恩来等人的信中,就党内称谓问题提出明确意见,“建议:一律称某某同志。”1965年12月,中央专门就党内称呼问题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党内同志之间的称呼问题的通知》,要求“今后对担任党内职务的所有人员,一律互称同志”。此后,1978年12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80年2月公布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都强调党内要以“同志”互称。这足以看出,“同志”绝非简单的称谓,而是有着丰富政治内涵和革命情谊的精神纽带;互称“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历来坚持的重要政治规矩。

  但一段时间以来,“逢长必叫”“叫大不叫小,叫正不叫副”的现象比较盛行,带有江湖味道的“老板”“老大”等称呼也悄然流行起来,而过去让人倍感亲切和倍受尊重的“同志”等称谓反而不怎么叫了,甚至久违了。初看起来,这只是称呼的变化,但实质上反映出我们党过去反对并对之进行革命的旧习气在死灰复燃,并侵袭到党内政治生活中来了。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准则》进一步规范党内称呼,正是对现实问题的有力回应。

  落实《准则》要求,坚持平等的同志关系、形成互称同志的习惯,重要的是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平等对待同志,带头称呼“同志”。这也要求全党上下用“同志”唤醒和强化共产党人志同道合的初心,坚定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激发共产党人的革命热情,不断营造平等和谐、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中央党校 张荣臣 元章)

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

  《准则》明确提出:“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这一论断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于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但一个时期以来,由于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等原因,一些领导干部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个人的“自留地”,搞“家天下”、堆“小山头”、拉“小圈子”,把下属变成自己的“家臣”“家丁”。在这些“私人领地”内,一些人推行一言堂、家长制,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俨然成了“土皇帝”。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以及单位中并不鲜见。有的将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对党中央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为实现个人政治野心不择手段;有的目无组织、目无群众、目无党纪国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借口单位的“特殊性”,成为游离于纪律之外的“特殊党员”,搞独断专行、一手遮天,等等。这些问题的滋长蔓延,直接影响党的团结统一,影响良好政治生态的形成,甚至带来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现象的出现。

  领导干部搞“私人领地”,不仅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有悖于党的性质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政治品格,为民用权、秉公用权、依法用权是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作为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无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必须站在党和人民立场上,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以大局为重,带头发扬党内民主,不能只想到自己那“一亩三分地”、为了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不能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更不能将公权转化为私权、转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要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和纪律规矩意识,对党组织做出的分工安排,必须自觉服从,不允许讨价还价、不服从安排;对党组织做出的决定决策,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讲价钱、做选择、打折扣;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举措,必须认真落实,不允许有欺压百姓、侵害百姓的霸道行为。

  根治“私人领地”问题,关键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权力过于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私人领地”问题滋生的根本因素。必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对作风专断、听不进不同意见的领导干部,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纠正和批评教育;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的,对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对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等组织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杨 帆 严斯文)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

  《准则》提出:“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这一规定,充分吸收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创新成果,进一步把“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具体化,彰显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严肃性。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体现。在加强集体领导的同时,严格科学地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实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是党委决策有效贯彻执行、各方面任务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准则》确立分工报备制度,特别是确立“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的规定,使“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更为规范具体。从当前情况看,一些领导干部不愿负责、不敢担当,主体责任缺失、任务落实不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分工安排不掌握,督促问责缺乏针对性。建立分工报备制度,既有利于防止名为集体负责、实际无人负责的问题,又有利于加强上级党委的监督检查,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报备制度,看似比较具体,但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这涉及职责分工、任务安排,涉及组织观念、组织程序,更反映出各级党委、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党性观念、纪律和规矩意识的强弱,折射出党内政治生活是否严肃。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其调整不报告、不备案,往小里说是组织观念淡薄、纪律约束松弛的表现,从大里讲是游离于组织视野、逃避组织监督的行为。更重要的是,“不报告、不备案”的情况,往往与一些党委的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的滑坡相联系,是一些地方党组织一把手独断专行、各自为政的重要诱因,很容易像传染病一样蔓延开来,最终危及党内政治生活和党的肌体的健康,危及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对于请示报告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贯彻好《准则》要求,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报备制度,从操作上看是一种工作程序、公文形式,遵照办理似乎并不难。然而,这种工作要求、制度规范的背后,是对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认真贯彻和执行。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强化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党性观念,强化按照程序办事、按规矩办事的自觉,严格执行分工报备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实际行动坚持好集体领导制度,保障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杨 帆 薛伟江)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把自己当成班子成员中平等的一员

  在贯彻集体领导制度中,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起着关键作用。《准则》明确提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不能搞一 言堂甚至家长制”。这是对集体领导制度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的重要要求。

  1847年在商讨成立“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时,恩格斯问马克思,这个组织负责人怎么称呼,马克思明确回答说:就叫“书记”。在这里,马克思特别强调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人不是什么“官”,只是个“书记员”,跟大家一样,都是这个组织中平等的一员。这就是后来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中“书记”职务和称谓的由来。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早在创立之初,就在各级领导机构中推行党委制,从委员中推举一个书记负责联络之责,其余委员分担宣传、组织等各方面工作。由于党长期处于战争环境之中,各级党委并不具备经常集中起来开会决定重大问题的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党委书记一人来决定。这种情况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而逐步得以纠正。1948年9月,毛泽东同志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主要目的就是总结党成立后实行集体领导的成功经验,建立“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促使那些把集体领导变为有名无实的党组织纠正自己的错误。在1949年3月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从依靠“一班人”、善于“当班长”、“书记和委员是少数服从多数、这同班长和战士的关系不一样”等角度,阐明了党委负责人的角色定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党内政治生活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在1980年2月出台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规定:“在党委内部,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各级党委(党组)贯彻集体领导制度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的主要负责同志摆不正自己在班子中的位置,把班长角色等同于家长或首长,把自己和其他成员的关系当作上下级关系,自觉不自觉地高人一等;有的不善于引导班子其他成员围绕会议议题充分讨论,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有的不能很好对各种意见进行归纳,提议表决,仅以自己的意见拍板定案。这些问题,背离集体领导原则,损害民主集中制,导致独断专行现象滋长,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十分有害。

  落实《准则》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找准作为“班长”的角色定位,当好党委(党组)决定重要问题会议的组织者、召集人,承担好会前、会上、会后需要承担的重要职责。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会前酝酿时,应坚持协商不定调、平等不压人,不能把酝酿搞成个别授意、强行说服;在会议讨论时,要鼓励大家敢于讲话、讲真话实话,让各种意见充分交流碰撞;讨论结束时,既按多数人的意见决策,又虚心、耐心地听取少数人发表的不同意见,不能仅以自己的意见一锤定音。(中央党校 谢煜桐)

提倡实名举报违纪违法的党组织和党员

  《准则》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是对党员行使举报权的规范,有助于党员更好地进行民主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公布,纪检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80%以上的线索来自群众举报。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纷纷设立“监督举报直通车”,如网络举报专区、手机客户端“一键通”举报、微信举报等,取得明显成效,不少腐败分子因举报而落马。中央纪委有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举报依然是目前发现腐败线索的重要来源。这充分说明,举报制度是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民主监督的好形式,是惩治违纪违法行为、有力打击腐败的锐利武器。

  从实践来看,群众举报大量采取的是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较少。在匿名举报中,确有举报详实,据此查获大案要案的。但是,不少匿名举报内容笼统,缺乏具体的事实和根据,又很难找到举报人扩大线索,调查工作无从下手,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查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举报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是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在不同法规里都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不系统、界限模糊、操作性不强,举报人对实名举报往往存有顾虑。同时,有的举报人对举报的内容没有足够把握,又不愿承担进一步协助核实的义务,因而采用匿名形式。也有极个别人企图利用匿名举报来诬告陷害他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对于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同时积极进行举报监督制度创新,完善、细化相关法律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对保密措施、打击报复的情形、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以及保护、奖励对象的范围等,都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实名举报的数量和质量均有大幅上升,实名举报的成案率和查实率也都高于匿名举报。实践表明,实名举报可以避免匿名举报不负责任、不能反馈、无法核实等问题,有利于办案人员和举报人取得直接联系,掌握更多的线索,较快查清问题。但如何使实名举报从少数变成多数,进而变成常态,仍有大量工作需要去做。

  《准则》对如何进一步推进实名举报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党员要“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这就是说,党员行使检举揭发权,要坚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能不受约束、为所欲为,更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准则》还强调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这些规定,从党员个人、党的组织两个层面确立了正确开展举报工作的原则规范,也为进一步做好实名举报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中央党校 谢煜桐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周昕皓)

及时为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正名

  《准则》提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这一明确规定,是完善举报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守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准则》这一规定是对党章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党章》赋予党员检举揭发权,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同时规定党内“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诬告陷害行为造成的损害作了补救性规定,要求党组织“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准则》明确提出党组织要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及时正名,既有利于规范党员的举报行为,也有利于保护被诬告陷害党员的权益,体现了权利保障和权力规范行使的统一、权利保障和权利补救的统一,体现了我们党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坚定立场。

  近年来党内外举报意识和举报工作的加强,对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借举报之名诽谤诬告他人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换届选举或一些领导岗位调整之时,诬告陷害他人的现象不时发生。这其中,有的是一些干部在推动改革中触及了他人既得利益而“招人怨恨”;有的是一些人自己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看到别人工作成绩突出产生妒意,等等。借举报之名诽谤诬告他人的行为不仅混淆视听、涣散人心,干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正常开展,而且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和正名,对维护公心和正义,对落实“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一些地方党委出台了不少规定和办法,对诬告陷害行为发声亮剑,严厉查处了一批诬告陷害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为相关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

  为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正名,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落实好《准则》的相关要求,需要注意把握好三个问题。一是要注意区分错告和诬告的界限。错告是党员行使检举权有瑕疵,是举报人因认识不全面或者对事实情况不了解造成的,主观上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而诬告是举报人歪曲捏造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二是党组织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澄清和正名,并不意味着为该党员的政治清白背书或打保票。党组织只是澄清被故意歪曲或捏造的事实,消除由此给党员干部带来的不良影响,并不意味着该党员一生一世的清白。如发现被举报者有别的违法乱纪情形,依然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三是党组织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澄清和正名要及时,不能久拖不决。党组织在事实调查清楚后,应及时给蒙冤受屈的党员正名,这既有利于及时澄清事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激浊扬清,形成一种惩恶与扬善并举的良好局面。(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宋 刚中央党校 严博雅)

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

  《准则》提出“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这是针对以往换届选举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提出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规定,彰显了我们党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而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是落实党员选举权的核心要求。一个时期以来,拉票贿选案件时有发生,如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和辽宁拉票贿选案等,都对党和国家政治生活造成极大危害。特别是2013年1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拉票贿选,发生层次之高、涉及党员干部人数之多、情节之恶劣、性质之严重都是新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对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进行彻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案人员,有力维护了党纪国法的尊严,对全党起到了重要的警示教育作用。

  拉票贿选问题同党和国家的性质相背离,严重违反党纪国法、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组织纪律和党内选举制度,直接冲击党的干部工作原则,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挑战党的政治底线,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如果任由拉票贿选问题蔓延,必然带来和助长其他腐败现象,危害政治生态,破坏党的执政根基;必然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妨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拉票贿选问题出现,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党组织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力、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松弛。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动真碰硬,对歪风邪气视而不见,甚至为个人私利直接参与和纵容拉票贿选行为,导致一些地方正气不彰、歪风抬头、腐败蔓延。

  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关键是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好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确保各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换届纪律的严格执行。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发生拉票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党组织,严肃追究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和有关成员的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决不姑息迁就,无论涉及到谁、涉及到多少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搞“法不责众”“法外开恩”。要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以反面典型为镜鉴,始终绷紧纪律规矩之弦,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同一切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党的纪律规矩和宪法法律的尊严。(中央党校 强 舸 朱培蕾)

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

  《准则》明确提出:“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这一论断反映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认识,对发挥好干部工作“指挥棒”作用、树立良好政治生态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治国之要,首在用人。“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用好一个干部,就等于树立起一面旗帜,可以激励更多干部奋发进取;有了好的干部队伍、好的领导班子,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活就有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就能得到严格执行。而错提或误用一个干部,则会挫伤广大干部的积极性,更会产生很坏的“示范效应”,让一些人身不由己或是“潜移默化”地被裹挟其中,助长不正之风滋长蔓延,党内政治生活就失去了基础条件,政治生态就会遭受严重破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选人用人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风向标,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政治生活危害最烈,端正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态的治本之策”。

  选人用人首先有个标准问题。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全面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等要求。严格把握这些标准和要求,从当前实际出发,就要着力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把好政治关,重点看理想信念是否坚定、贯彻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否严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否坚决、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是否鲜明;把好品行关,重点看是否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是否对党和人民忠诚老实,是否真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好作风关,重点看贯彻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现实表现,看落实“三严三实”要求的具体行动,看对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担当负责的实际情况;把好廉洁关,重点看是否带头遵守党纪国法,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否廉洁从政、秉公用权,是否做到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必须着力健全选人用人的各项制度规范,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要求,加快健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各个领域干部的考核指标、考核办法,深化细化干部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方面的规范程序,立“明规矩”、破“潜规则”,切实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党管干部是选人用人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干部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要深化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和组织部门考察责任,加大干部工作问责追责力度。坚持对考察对象的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无论哪个阶段、哪个环节发现问题都要认真核查,有硬伤的一律排除在外,坚决防止用人失察、“带病提拔”现象发生。(中央党校 王懂棋 谢煜桐)

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的核心理念

  《准则》提出:“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做到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这是培养、选拔和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内在要求,是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防止和克服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保证。

  公道正派,是我们党选人用人的基本遵循,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优良传统。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讲到,“在这个使用干部的问题上,我们民族历史中从来就有两个对立的路线:一个是‘任人唯贤’的路线,一个是‘任人唯亲’的路线。前者是正派的路线,后者是不正派的路线。”邓小平同志指出:政治机关的干部,特别是管干部的干部,要很公道,很正派,不信邪,不怕得罪人。曾长期担任中央组织部部长的陈云同志多次谈到,“凡是提拔干部,得全面估计他的德和才”,“对于干部,不要‘抬轿子’,要实事求是”,“我的责任和我的要求,也仅仅是‘一视同仁’四个大字。”这里的“全面估计”“实事求是”“一视同仁”,强调的就是公道公正对待干部。2014年新修订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考察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党的发展历史充分证明,我们党能够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取得辉煌业绩,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党在选人用人上坚持公平公道、选贤任能,从而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汇聚了优秀人才、提供了根本保证。

  强调公道正派的干部工作理念,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搞任人唯亲、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使一些投机取巧、丧失党性、败坏党风的人得到重用,一些忠诚老实、踏实干事的人受到冷落。这些问题,严重背离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任其发展势必导致干部队伍中“圆滑官”“老好人”“墙头草”增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涣散党心民心,党的力量、党执政的政治和社会基础也会大大削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决整治干部工作中的积弊,选人用人风气明显好转。但要巩固和发展这种好势头,必须牢固树立公道正派的核心理念,并把这一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以公道正派净化用人环境,净化政治生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公生明,廉生威,选人用人上只要坚持公道正派,其他都会变得简单起来。

  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的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必须落实《准则》提出的“公道”“公平”“公正”的要求。公道对待干部,要特别注意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全面、历史、辩证看干部,注重干部的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对那些勇担当、有本事、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个性鲜明的干部,组织上要为他们说公道话,不“和稀泥”,不当“和事佬”。公平评价干部,要特别注意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无亲疏、远好恶,不以背景定取舍、不以私情废公事,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公正使用干部,要特别注意唯贤是举,坚持五湖四海、海纳百川;科学合理使用干部,用当其时,用其所长;严明组织人事纪律,按制度规矩办事,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绝不姑息迁就。(中央党校 王懂棋 朱培蕾)

坚决纠正“四唯”取人偏向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

  《准则》明确提出,“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这一规定突出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彰显党中央对解决选人用人上偏差偏向和不正之风的鲜明态度,是做好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重要举措。

  “四唯”偏向,是过去一个时期选人用人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虽然票数、分数、生产总值、年龄也反映了干部的一些基本情况,但却远远不能反映干部的全部素质和能力。如果仅仅从“四唯”角度选人用人,不仅导致选人用人上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片面化问题,更会给干部的评价、考察和选拔工作带来方向上的偏差和深层次的问题。比如,“唯票”滋生一些地方、一些干部拉票和当老好人的不良风气;“唯分”取人、一考定人现象,客观上造成一批“考试专业户”的出现,影响干部选拔的质量和效果;“唯GDP”助长重显绩不重潜绩、只顾当前不顾长远的做法,给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危害;唯“年龄”论英雄,势必出现年龄“层层递减”的现象,产生“年龄歧视”等不公平问题。可以说,“四唯”问题严重影响干部工作科学化水平,还造成干部资源的巨大浪费。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推动解决“四唯”问题上作出许多重要部署,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准则》又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要求。深入贯彻中央部署和《准则》规定,必须对准问题产生的主要方面和环节,通过完善干部评价标准、考察考核方式、选拔任用程序等作出努力。注意把功夫下在平时,掌握干部的一贯表现和群众口碑,辩证、客观地分析民主推荐得票情况,把得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而不是唯一依据,综合考虑确定人选。合理确定竞争性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坚持实践标准、实绩依据、实干导向,改进竞争性选拔方式,突出岗位特点,注重能力素质,引导干部在重实干、出实绩上竞争。注重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考察干部,围绕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改进政绩考核,实行差异化考核,加强综合分析研判,真正让奋发有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重用。优化干部年龄结构,对那些尽职尽责、精力充沛的中年干部,该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对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要墩墩苗,多让他们挑担子;对那些确有真才实学、组织上看得准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使用,但必须按程序、按规定办,谨防借破格之名行徇私之实。需要指出的是,纠正“四唯”取人偏向,应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不唯票,不是不进行民主测评;不唯分,不是不搞竞争性选拔;不唯生产总值,不是不重视经济发展;不唯年龄,不是不注重干部年轻化。

  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同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原则要求相背离。强调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需要强化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但不是缩小选人用人范围,更不是搞少数人、个别人说了算。对此,《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都提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要求和措施,强调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开阔视野、着眼全局,在众多可能的人选中把最适合的人选出来。这也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注意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注意发扬人民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强化对干部工作问题的责任追究,坚决防止在选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风。(杨 帆 成元章)

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

  《准则》明确规定:“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这一规定是顺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是解决选人用人突出问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选人用人工作,作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离不开有力有效的监督问责。分析一些地方和领域出现的选人用人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不清、问责不力,结果导致“破窗效应”蔓延,导致对用人原则、用人规范的破坏,导致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现象的出现。这也造成干部工作风气恶化和腐败现象滋长,造成对党和国家政治生态的极大损害。巩固和发展近年来选人用人工作的良好态势,需要牢牢抓住监督问责这个“牛鼻子”,持续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进一步唤醒干部选拔任用的责任意识,以强有力的监督问责传导工作压力、确保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

  选人用人的监督和问责,两者缺一不可,监督是问责的前提,问责是监督的延伸,但问责更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党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同样,只要各级党组织和每名领导干部都把责任扛在肩上,严肃起来、认真起来,用人失察失误问题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解决,选人用人风气就会清朗起来。因此,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必须明确问责内容、问责对象、问责形式,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机制。

  根据《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和《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要求,就问责内容来说,包括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也必须追究问责。就问责对象来说,监督问责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的,主要是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者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就问责形式来说,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纪律处分等。其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指出,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与此同时,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杨 帆 陈远章)

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是《准则》作出的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改革创新者卸下思想包袱,有利于解决“为官不为”的突出问题,为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提供了有力保障,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难免之过,理当宽容。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从认识到实践不断深化探索的过程,必然伴随各种困难和风险,必然伴随各种曲折和失误。特别是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打好改革攻坚战,各方面工作更具复杂性、艰巨性、开创性,更容易遭遇风险、出现失误、招来麻烦。这就愈加需要营造宽容过错、允许失败的干事创业环境,保护和支持那些在改革中敢闯敢试、真抓实干而受到挫折甚至发生失误的干部,使他们保持改革创新的锐气和动力。从一定意义上说,能否建立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能否很好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直接关系广大干部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关系改革发展的进程,关系党和国家各项战略目标的实现。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首要的是划清具体界限,弄清那些应当属于可宽容之“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牟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显然,这里的“容错”,属于改革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属于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属于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而不是对明知故犯、胡乱作为的宽容,也不是对我行我素、唯我独尊的纵容,更不是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偏袒、护短或包庇。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这是相关政策落实的可靠保证,也是实践所急需的。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制定容错免责制度规范。要科学划分错误与失误、主观故意与客观无意的具体情形,正确处理好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着力为勇于探索创新的干部撑腰壮胆,做到在他们遇到挫折和失误时帮一把、拉一把。特别要注意保护那些作风过硬、锐意进取的干部,保护那些原则性强、不怕得罪人的干部。要大力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误的社会环境。对干部的评价,不简单以成败论英雄,要看他们成败的动机、努力的程度、推进工作的态度。只要是出于公心、出于为民,即使有失误、有失败,也要该谅解的谅解、该保护的保护。(杨帆 薛伟江)

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

  “敢于担当”是我们党新时期好干部的重要标准。《准则》提出:“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体现了鲜明的选人用人导向,彰显了我们党强烈的历史责任感,也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提出了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惟其艰难,才更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担当精神体现着我们党的鲜明品格和优良作风,体现着对党员干部先锋作用和履职尽责的应有要求,也是党和人民事业顺利推进的基本保证。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正是有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不畏艰难、不畏困难的担当精神,使我们党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成为引领和推动中国发展进步的中流砥柱。现在,我们党正带领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面对的矛盾问题更为复杂严峻,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更为艰巨繁重,特别需要党员干部有直面矛盾的勇气,有敢于担当的精神,在攻坚克难、破解难题上走在前列。

  与时代和现实发展要求相比,当前干部队伍中相当程度上仍存在担当不足、不敢作为的问题。有的对工作被动应付,推一推、动一动,缺乏应有的主动意识和进取精神;有的遇到矛盾问题绕着走,怕惹麻烦、添负担,没有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自觉性;有的在急难险重问题面前,玩忽职守、躲闪回避、贻误时机,造成问题的复杂化扩大化;有的遇到原则问题、大是大非问题,信奉“好人”主义和“多栽花、少栽刺”的庸俗哲学,搞“爱惜羽毛”那一套;有的甚至把从严管党治党同敢于担当负责对立起来,为自己的不作为找理由、做开脱。分析干部队伍中种种不担当、不作为现象,既有干部个人党性意识淡漠、责任观念弱化等主观原因,更受到如何对待干部不同表现的客观环境的影响。如果尽不尽责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就难以激发广大干部的进取心和创造性,就必然出现不担当、不作为的倾向。

  干部担当和组织担当是一个有机整体。落实《准则》要求,增强干部的担当精神,就要在强化干部内在自觉的同时,着力构建激励和保护担当者的选人用人机制和社会政策环境。要强化“敢于担当”的好干部标准,把“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遵循,注重提拔和使用那些敢于改革、善于任事、锐意进取的好干部。要坚持原则、主持公道,敢于为优秀干部说话,尤其是在招致非议、受到委屈的时刻,要成为他们的坚强支撑,不能因为在改革创新中出现难以避免的失误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形成不必要的思想压力。要坚持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加大治庸治懒力度,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的干部要严肃批评,对在重大事项和关键时刻放弃担当、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依纪依法处理,不能让庸官、懒官、“圆滑官”占便宜、得好处,真正形成奖优罚劣、鼓励担当的良好社会环境。(中央党校 强 舸 薛伟江)

领导干部不得干预不属于自己分管地方、单位和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

  《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这一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表明我们党持续纠正选人用人不正风气的鲜明态度,是规范领导干部用人权的重要制度安排。

  一个时期以来,人们在选人用人上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就是说情、打招呼之风。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背离正常的组织渠道和政策规定,以打电话、批条子、递材料或者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的现象,更是十分突出。这种说情、打招呼之风,轻则是一种不当干涉,是权欲膨胀的表现;重则是对干部工作原则的损害,是对选人用人公信力的破坏。久而久之,会造成干部提拔不靠组织靠熟人、靠托关系、靠寻求靠山,进而织成形形色色的关系网,形成各种各样的潜规则,直接败坏干部用人风气,甚至形成滋生腐败的土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有的人只要是他工作过的地方,都利用手中的权力‘正正规规’地搞团团伙伙,全要搞成他自己的领地,到处插手人事安排,关照自己小圈子里的人,结果他们就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正是这些不健康的因素起作用,任人唯贤被丢在一边了。”如果任由这些问题发展下去,就会严重损害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重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对于有关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干部安排的问题,近几年来党中央采取多项措施给予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也作出“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的明确规定。《准则》总结实践经验,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相关规范的内涵外延延伸拓展,明确不得干预“生活过的地方”、“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这就进一步开列了干部工作的“负面清单”,划出了组织人事纪律的底线,增加了对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刚性约束。

  落实《准则》规定,纠正有关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干部安排的问题,重要的是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和监督问责工作。无论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党员、干部、群众,都有权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但这种权利,必须按照相关的纪律规定和组织程序来使用,包括向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详细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并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等。只有使正常的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才能更好抑制说情、打招呼等不正之风。与此同时,还要通过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巡视检查等,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要从严执纪问责,对说情、打招呼的,不仅严肃查处当事人,而且严肃追究说情人、打招呼人的责任。要完善选人用人纪实制度,将干部人选提名、考察、确定等各个环节的情况完整记录在案,使倒查追责有迹可循、有据可依。(杨 帆 朱培蕾)

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

  《准则》强调,“任何人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这一规定为新形势下规范党内上下级关系、维护党内民主平等同志关系提供了重要遵循,有利于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形成积极健康的良好政治生态。

  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组织原则决定的,是基于党的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所得出的结论。中国共产党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团结奋斗的志同道合者的联盟,所有党员无论从事何种职业,无论担任什么职务,无论入党时间长短和年龄大小,在党的政治生活中都处于平等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政党,在民主集中制规定的“四个服从”中,党员干部对上级是组织上的讲原则的服从,不是对个人的服从。因此,党内搞人身依附关系,与党的性质、宗旨背道而驰,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风马牛不相及,是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的大敌,必然破坏党内健康的上下级关系,扰乱党内正常的生活秩序。在党的历史上,张国焘、“四人帮”等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分裂活动,都曾给党的事业造成过极大损害。有鉴于此,党历来旗帜鲜明地反对搞人身依附关系。

  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是新形势下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的现实要求。一个时期以来,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有的领导干部热衷于培植私人势力、结党营私、擅权专断、公权私用,把自己的下属变成任意操控和摆布的工具;有些党员干部热衷于投机钻营、趋炎附势、攀附谋利,被动或主动将自身前途命运寄托于上级领导。在形成人身依附关系的圈子里,没有党纪国法的概念,没有“红线”“底线”的意识,成为党内政治生活藏污纳垢之地。不仅君为臣纲的封建伦理、官宦之间的“猫鼠关系”、“拜把子”结盟的帮派规矩等大行其道,而且大量利欲熏心、纵欲享乐、贪污腐败的案情,都发生在依托人身依附关系而结成的圈子之内。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所查处的系统性、家族式、塌方式腐败案件,所暴露出的搞人身依附关系的行为令人震惊。如果任由这种风气发展下去,必然使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江湖化、山头化,将严重扭曲选人用人导向,败坏干部队伍风气,败坏党风社会风气。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党内要“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决不能搞封建依附那一套,决不能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那一套,决不能搞门客、门宦、门附那一套”。

  清除党内人身依附关系等消极现象,必须多措并举、标本兼治。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帮助广大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确立正确的权力观,筑牢思想防线,自觉抵制党内关系庸俗化,自觉抵制党内人身依附关系。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体制机制,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有效防止权力私人化,从制度上杜绝在党内搞人身依附关系的土壤,从制度上保障选贤任能,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吹吹拍拍搞人身依附关系的人捞到好处。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搞人身依附关系的行为,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正风正气。(中央党校 孙林 谢煜桐 郑 寰)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

  《准则》指出:“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大意义,为新形势下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可靠保证。

  有无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能否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鲜明标志和显著特征。列宁指出:“一个政党对自己的错误所抱的态度,是衡量这个党是否郑重,是否真正履行它对本阶级和劳动群众所负义务的一个最重要最可靠的尺度。”毛泽东同志讲过,“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一种同志间互相监督,促使党和国家事业迅速进步的好办法”,“党内如果没有矛盾和解决矛盾的思想斗争,党的生命就停止了”。邓小平同志强调:“在党委会里面,应该有那么一段时间交交心,真正造成一个好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空气。”95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够保持旺盛的生机活力,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掌握了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锐利武器,不断提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同时也要看到,一个时期以来在一些党员干部中,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优良传统被淡化、被弱化。有的不开展自我批评,对自己的问题视而不见、护短遮丑,不讲原则讲圆滑,生怕抓“辫子”、打“棍子”;有的为人情所困、为利益所惑,生怕与别人结怨树敌、引火烧身;有的甚至把自我批评变成了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了相互吹捧,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导致党内生活庸俗化,正常的同志关系变成庸俗的哥们关系,好人主义盛行、歪风邪气滋长,严重损害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削弱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倡导积极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大力倡导同志间开诚布公、真刀真枪、见筋见骨的党内生活,进一步增强了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也为搞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积累了新鲜经验。

  对于如何更好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准则》在总结历史和新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和重要举措。落实好《准则》规定,关键是做到坚持实事求是、严于自我剖析、勇于相互批评。坚持实事求是,就要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注重用事实说话,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既不掩盖问题,又不捕风捉影,不搞无原则纠纷,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严于自我剖析,就要胸怀坦荡、光明磊落、表里如一,揭露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触及自己的思想灵魂,及时打扫身上的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勇于相互批评,就要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不留情面、点准穴位、体现辣味,敢于指出他人的问题,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庸俗哲学和好人主义。需要指出的是,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其模范行动引导党员、干部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思想顾虑。总之,要通过真诚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真正达到“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效果,实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中央党校 罗平汉 谢煜桐)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

  《准则》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这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严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一项实际举措,对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从谏如流、敢于直言,是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具备的一项政治品格,是领导干部做好工作的重要前提。我们党是大公无私、光明磊落的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除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就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放弃私心杂念,既能听得进、容得下不同意见和批评,包括尖锐的批评,又能勇于并善于批评一切错误的言行,包括上级领导的错误言行。同时,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党和人民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更是身居要职、肩负重任,只有诚恳接受各方面批评,从谏如流、广纳善言,才能集思广益、减少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只有敢于批评,才能激浊扬清、扶正祛邪,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如果听不得不同意见或者对错误的东西视而不见,那就不可能做好领导工作,甚至对党和国家的发展造成巨大危害。

  从谏如流、敢于直言,历来为仁人志士所倡导。古人提出为政者有“三惧”,第一惧就是“恐不闻其过”,认为听不到批评的声音是可怕的。中国共产党更是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从谏如流、敢于直言。毛泽东同志多次提出要纠正党内存在的不接受批评意见、批评不够大胆等现象。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指出,“我们这些人不会没有缺点,有缺点要允许人家批评”。他还指出,“什么问题都可以摆到桌面上来,对领导人有意见,也可以批评”。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党内既滋长了听不进干部群众的批评意见,甚至在决策中独断专横、骄纵放肆的不良风气,也滋长了该批评的不批评,甚至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暧昧、不敢亮剑,当“好好先生”和“开明绅士”的不良风气。这些现象,严重腐蚀党的政治环境,危害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批评这些不良风气,强调和倡导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做到既“从谏如流,自觉接受监督”,又“敢于板起脸来批评”。他还特别要求高级干部带头践行这样的要求,有天下为公的宽阔胸襟,把为全中国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的唯一追求,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鞠躬尽瘁。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做到从谏如流、敢于直言,说到底要靠增强党性,克服各种私心杂念。这是领导干部敢说善纳的最重要最深厚的底气和内功。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共产党是不怕批评的,“因为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只有真正成为一个没有任何私利的共产党人,才能不为私心所扰,不为物欲所惑,才会心胸大、格局宽、眼光远,才会真正不惧怕批评并敢于和善于批评。做到从谏如流、敢于直言,还必须积极营造有利于敢说善纳的良好环境,倡导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氛围,树立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胸襟,以闻过则喜的态度鼓励人们多提意见建议。只有这样,才能有越来越多的人敢于直言,敢说真话,进而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中央党校 长 安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方 涛)

领导干部要带头谈心谈话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谈心谈话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形式。《准则》明确提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这一要求,体现了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吸收了十八大以来党内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最新实践成果,对新形势下提高党内组织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党内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有利于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交流氛围,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保持党的生机活力。我们党成立伊始,就注重探索运用这一形式开展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在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积累和形成了一整套好经验好做法,为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但一个时期以来,谈心谈话庸俗化、随意化、形式化的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党的组织中变得十分突出。有的将谈心谈话变成应付差事,草率行事、敷衍应付,搞走形式、走过场;有的不触及思想灵魂,将谈心谈话变成东拉西扯的空谈,缺乏针对性和实质内容;有的不愿推心置腹,奉行“逢人只说三分话,不可全抛一片心”的庸俗处世哲学,等等。这些问题,都使得谈心谈话的效果和意义大打折扣。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严格谈心谈话的程序步骤,强化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和督促检查工作,使谈心谈话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也为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针对性有效性提供了有效抓手。

  总结历史经验和新鲜实践,落实《准则》关于经常性谈心谈话的要求,关键是领导干部要带头示范。就领导干部来说,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主要包括党委(党组)的负责同志要和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之间的谈心谈话。此外,省、市、县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还要分别和市、县、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谈心谈话;对于存在问题的领导班子,上级党组织也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谈话。领导干部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不仅要解决经常谈的问题,更要解决如何提高谈心谈话质量和效果的问题。要坚持出以公心、开诚布公,消除思想顾虑和个人私心,以对党、对组织、对他人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沟通交流,真正把谈心谈话作为凝聚思想共识、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既肯定成绩、又不回避矛盾,既指出问题、又帮助分析成因,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秉持治病救人的原则,在真诚交流、相互提醒中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近年来,一些地方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组织探索开展“群众点题约谈、干部答题解难”谈心谈话方式,变干部“单向约谈”为干部和群众之间“双向约谈”,对领导干部改进作风、做好党员群众工作,对畅通群众意见渠道、密切干群联系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准则》把这一新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明确提出领导干部“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的谈心谈话制度内容。对于党员、干部的约谈,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绝不能约而不谈,以各种理由推脱,而是要诚心诚意接受、俯下身来倾听,在充分吸纳各种意见呼声中提升自身的领导素养和领导水平。(中央党校 韩晓青 薛伟江)

领导干部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

  《准则》提出,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针对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的新的制度规定,是新形势下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强化组织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重要体现,是对请示报告制度特别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丰富和完善。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重要组织纪律和规矩。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非常强调重要事项的请示与报告,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党中央对此历来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还多次专门作出规定。199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中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为更好落实此项要求,2006年中央办公厅修订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再次修订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如何报告、向谁报告、报告什么情况以及对报告情况的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十八大以来,中央制定印发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强调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核”。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实施,为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产生了重要推动作用,成为严肃干部组织纪律性、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

  然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有的领导干部生了重病不报告,有的家属子女长期在国外不报告,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有的身边人出现重大事件不报告。更有甚者,连续多日失去联系、杳无音信,人跑到哪里、做什么事情组织上都不掌握,有事联系要费尽周折。领导干部自由散漫、目无组织、独来独往,总想脱离组织的约束监督,往往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近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也充分证明,一些人出问题,就是从脱岗离岗不向组织请示报告开始,逐步发展到脱离组织和人民监督,甚至悄悄溜出国门,躲避党纪国法的制裁。如果对这种现象麻木不仁、不闻不问,任其发展泛滥,必然涣散党的组织纪律,涣散党的干部队伍,削弱党的执政能力,最终断送党和人民事业的前程。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一个基本要求就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

  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看似一件小事、具体事,实际上是关乎组织纪律观念和事业心责任心的大问题。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担负的重要责任,自觉用纪律规矩约束自己。无论是工作期间还是节假日,确有需要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必须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经过组织批准,并于规定时间内返回,绝不能心存侥幸、明知故犯。作为党的各级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请示报告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以有力的执纪问责强化遵纪守规的氛围。(中央党校 清风 朱培蕾)

监督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

  《准则》明确提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这一重要论断,揭示了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发挥监督威力、治理违法乱纪问题的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提供了有力指导。

  权力的正确行使和有效监督密不可分。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对自身的监督,1921年党的一大纲领就明确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职能,1928年党中央颁布了党的第一部党内监督专门法规。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不断推进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对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正确运行权力,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了重要保证。但不可否认的是,在长期实践中,权力监督仍存在不少漏洞,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不强;监督缺位、越位或不到位现象比较突出,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监督存在不少盲区,对党政一把手有效管用的监督办法措施不多,致使有的一把手成了脱离监督甚至监督不了的“特殊人”;对监督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刚性约束不足,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权力监督制约存在的这些问题,成为导致权力滥用、违法乱纪等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进而使党内政治生活秩序、政治生态受到严重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探索,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从中央政治局带头制定并贯彻执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到推动各级党组织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从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强化纪检机关监督责任,到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等等。这些举措,促进了权力的正确行使,促进了党风的整饬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有力净化了党内政治生态。《准则》强调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用好监督这一重要举措,强调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并将实践中的诸多经验做法上升为原则遵循和制度规范,必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工作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落实《准则》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工作,重要的是完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要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要强化党内监督,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加强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依法监督,加强人民政协依照章程进行的民主监督,加强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促进不同监督主体的统筹协调,实现监督的有序衔接。要突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监督,明确和细化“三重一大”等权力行使的程序规范。只要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人人可监督、人人被监督,就会保证权力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就会促进党内政治生活不断得到加强和规范。(中央党校 孙 林 朱培蕾)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一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了党章关于不允许有任何“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基本规定,体现了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有利于把党内监督的制度优势进一步释放出来。

  “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一贯主张党员一律平等,党内没有特殊党员。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无论任何人,犯了错误都要检讨,都要受党的监督,受各级党委的领导,这是完成党的任务的主要条件。”邓小平同志指出:“对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所有共产党员都要增强党性,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不允许有任何在遵守党员义务方面与众不同的老爷”。中国共产党《党章》和组织原则也明确规定:“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可以说,重视党内监督、平等接受监督,已成为我们管党治党的重要原则和政治优势。作为一个长期处于执政地位而又肩负重要历史使命的大党,更需要在强化自身监督和全方位监督上作出更大努力,这样才能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在长期历史实践中,我们党在全方位加强党内监督上作出了不懈努力,也取得明显成效。但在新形势新任务面前,党内监督仍存在制度不健全、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情况,尤其是监督覆盖不到位、存在盲区的问题相当突出。从近年来查处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甚至政治上野心膨胀,搞阴谋活动,与缺乏有效监督、权力未受到制约有着直接关系。针对这种情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不断创新党内监督制度和方式,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特别是党委监督和纪委监督,推进巡视全覆盖和派驻全覆盖,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进一步增强了党内监督的实际效果。

  《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党内监督的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着力于扎紧制度笼子,为强化全方位的党内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实现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就是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快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从当前实际出发,要特别注意增强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强化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把对党内的监督落实到日常工作之中;注意强化党的工作部门的职能监督,出现问题及时了解处置,不能什么事情都等着党委、纪委去处理。

  实现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必须突出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这个重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地位高、权力大,是党内监督的重点,也是做到监督无禁区、监督无例外的难点所在。要规范一把手职责权限,明晰一把手权力边界,进一步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强化巡视工作,督促一把手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权力。要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防止一言堂、个人说了算。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必先正己。实现党内监督无禁区、无例外,还要求纪检机关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保持纪检监察队伍纯洁,防止出现“灯下黑”问题。(中央党校 赵绪生 薛伟江曹 昊)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条例》明确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既是对党的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党的监督理念的重大创新,体现了监督和信任的有机统一。

  “任人之道,要在不疑。”信任就是尊重,也是一种激励。对于任何一个组织来说,如果缺乏信任、相互猜忌,必然会导致矛盾重重、内耗丛生。我们党是以崇高理想追求为纽带、由社会先进分子组织起来的政党,一贯重视党员之间、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的信任理解,也正是靠着真诚的信任理解,不断激发起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革命、建设、改革事业提供了可靠保证。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改革发展稳定的繁重任务,更需要我们珍惜和用好信任这一宝贵财富,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生动局面,进一步汇聚起党员干部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

  信任是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必要前提,而监督又是党员干部正常履职尽责的重要保证,两者相辅相成、并行不悖。无数事实表明,基于监督的信任才是真正可靠的信任,基于信任的监督才是真正的关心爱护。如果因为信任,就对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甚至放手不管、放任自流,就容易造成失规失矩乃至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甚至会造成对组织和人民信任的任意挥霍和透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掌握一定的权力,往往成为被“关注”、被“围猎”的对象,面临的各种诱惑和陷阱更多,如果不加强监督,就有可能被“糖衣裹着的炮弹”所击中。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监督的信任就等于放任,监督就是悬崖边上的护栏,职位越高越需要栏杆的防护,权力越大更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督。不少落马的领导干部在反思和懊悔中也谈道:“组织提醒得太少、处理得太晚,使自己走向罪恶的深渊。”这其中虽有为己开脱之意,但也足以说明组织监督不足后果的严重性,说明组织监督对干部健康成长的特殊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纠正那种监督就是不信任的观念,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依法依规保护监督的意识,自觉把自己置于党和人民事业所要求的各种监督之下。贯彻好《条例》有关要求和措施,就各级党组织来说,就应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贯穿于选人用人和干部管理的全过程,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做到政治上激励、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干部,又要保持执纪必严、违规必究的高压态势。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和作风,抓早抓小、抓常抓长,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违反纪律、不讲规矩的人和事,该批评的批评、该制止的制止、该处理的处理,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从领导干部自身来说,要自觉克服那种“被怀疑就是受委屈”“被监督就觉得没有面子”的思想认识,克服视监督为“找茬”和“整人”的错误观念,坚决防止透支信任和排斥监督的现象,倍加珍惜组织和人民的信任,主动接受组织和人民的监督,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更好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竭忠尽智。(中央党校 元章 吕品)

把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

  《准则》强调:“把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这是对检验批评和自我批评成效提出的新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问题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旧的问题解决了,又会产生新的问题。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推进事业发展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注重问题意识、问题导向,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体现党的思想路线的精神实质。无数经验和事实表明,哪个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强,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工作绩效就高,在群众中的口碑就好;否则,就会问题成堆,工作难以展开,给党和人民事业带来极大影响。我们党是一个勇于正视和解决问题的党,靠着强烈的问题意识引领中国的发展进步。只有不断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全党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党才能完成好肩负的职责和使命,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但同快速发展变化的形势任务相比,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意识能力弱化了,回避矛盾和问题的现象增多了,少数地方和单位甚至出现了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现象。这种状况,危害的不仅是本地区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而且给全党的战斗力凝聚力带来极大损害,造成党的政治生态的污染、党在人民群众中威信的降低。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不强,究其根由,主要是因为管党治党存在宽、松、软问题,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尤其是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批评和自我批评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利器”成了“钝器”,对自身问题要么触及不深、要么视而不见,要么捂着不说、要么讳疾忌医,结果“小毛病”酿成了“大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有力武器,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大胆使用、经常使用这个武器,以此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促进党内生活的严格规范,促进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切实提高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提高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关键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有“向自己叫板、拿自己开刀”的觉悟和勇气,敢于放下个人利害得失,敢于动真碰硬,从自己改起、从自己严起,带动班子成员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切实把问题改到位、改彻底。要加强督促,发挥巡视的作用,向各级领导班子传导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压力,使领导干部树立强烈的问题意识,时刻注意警醒自己、反省自己、提高自己。要逐步建立并完善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能力的考核机制,按照增强代表性、知情度和关联度的原则,让“管他的”“他管的”“他服务的”等参与评判,做到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地进行考核。同时,要坚持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相挂钩,切实发挥考核“风向标”作用,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以此促进领导班子不断提高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中央党校 严 文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方 涛)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

  《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一规定,抓住了管党治党的要害,为新形势下党内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

  有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管党治党的基本目标要求,也是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政治主张、奋斗理想和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在党内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大约束力,是全党工作的总遵循,是做好党内监督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党规党纪是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明确规定了党员在各方面应当严守的纪律和规矩,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有力武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党章党规党纪的生命在于执行。中国共产党能够取得革命、建设、改革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极其重要的一点,就是从一成立就制定了全党共同遵守的党章,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不断建立健全各种党规党纪;更为重要的是,依靠对党章党规党纪的严格执行,实现了党的高度团结统一,从而汇聚起战胜艰难险阻的强大力量。现在,我们党已成为一个具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的大党,只有确保党章党规党纪的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才能使党更加坚强有力,才能保证“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把确保党章党规党纪的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作为党内监督的任务,是解决党内突出问题的紧迫要求。一个时期以来,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弱化的问题在党内十分突出,一些党员干部无视党章党规党纪、恣意践踏行为底线,一些党组织放弃执规执纪职责、对一些违纪违规行为不管不问。这种状况久而久之,必然导致“破窗效应”的发生,导致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山头主义等现象滋长,导致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问题蔓延,导致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问题产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失规失矩必然造成秩序混乱。解决好党内存在的各种紧迫问题,必须把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尊严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有效监督保障有效执行,以有力问责保证落实落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团结统一靠什么来保证,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要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权威”。这些深刻论述为我们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

  《条例》围绕确保党章党规党纪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党内监督任务作出更具系统化的部署。《条例》突出了监督的政治性,将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列入监督的重点;突出了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明确要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突出了主体责任,规定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规定了党委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突出了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就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作出许多制度安排。只要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要求和举措,就能更好促进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的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央党校 元 章 吕 品)

党内监督重点是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

  《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重点是“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这一要求针对性强、切中要害,为强化管党治党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有力指导。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坚持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体现到党的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可靠保证。在长期实践中,管党治党工作总体上是严格的,并以此保证了党的领导作用的发挥。然而,一段时期以来,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突显出来。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漠,把经济建设和党的领导割裂开来,对管党治党心不在焉;有的只顾抓权力,不去抓监督,任命干部时当仁不让,平时对干部却放任自流;有的原则性不强,对歪风邪气不抵制不斗争,一味遮丑护短,甚至为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有的地方党委不抓总、不统筹,党的建设部门化,“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凡此种种,都严重损害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影响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甚至给党的长期执政、党的事业发展带来极大危险。

  分析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涉及的因素很多,但监督责任不落实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如果监督不严、问责不力,任凭那些不担当、不负责现象发生,党的建设任务就无法真正落实,从严管党治党的要求就会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和政治生态恶化,也都与好人主义泛滥、监督责任缺乏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力整饬腐败,扫除作风之弊,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这其中,严明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充分强化党内监督,创新党内监督方式,成为正风肃纪的重要保障。新的实践昭示我们:只有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将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充分结合起来,才能有效解决管党治党的宽松软问题。《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内监督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对新的实践经验的深入总结,也是对新形势下管党治党规律的升华。

  《条例》立足于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从监督的重点内容、职责要求、问题处理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安排。落实好《条例》,关键是强化担当精神、强化监督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要围绕推进党内监督“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的责任,着力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党内监督体系,保证各方面监督作用充分发挥。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立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进行处理,着力避免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局部问题演变为普遍性问题。要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进行严肃处理。(中央党校 祝灵君谢煜桐)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

  《条例》明确指出:“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这一规定,是党章关于巡视制度要求的具体化,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创新发展的制度成果,是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早在建党初期和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就对建立党内巡视制度进行过深入探索。1925年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提出:“增加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导员,使事实上能对于区级地方实行指导全部工作”。1931年5月颁布的《中央巡视条例》,对巡视工作的职责、权限、纪律等作了详细规定,标志着党内巡视制度的正式形成。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加强巡视制度建设,巡视工作作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重视。改革开放以后,经过制度设计、组织机构、工作方式等方面的不断发展,巡视工作由不固定到固定、由临时性到经常化,最终写入党章,成为党内的基本制度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进一步明确巡视定位,加大巡视覆盖力度,创新巡视工作方式方法,强化巡视反馈和巡视整改,在发挥巡视作用、推进管党治党上实现重大突破。截至目前,中央已开展十一轮巡视工作,实现了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金融单位党组织的全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多轮巡视。实际工作中,巡视组的巡视权由上级党委赋予、相对独立,具有上位监督的权威性;同时又坚持通过直接深入群众发现问题,表现为上位监督与下位监督的互动结合。这使得巡视在发现问题、形成威慑上的成效更强更大,展示出其他监督形式难以替代的优势。近年来中纪委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案件中,有超过一半的线索来自巡视。实践也表明,发挥好巡视制度的作用,有利于提升党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有利于保持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威慑力,有力于推进管党治党的标本兼治。

  建立健全巡视制度,重要的是遵照贯彻《条例》要求,明确巡视重点内容,完善巡视工作格局,“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巡视从严治党利剑作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政治体检”,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促进改革发展任务的落实。要盯住党委(党组)不放,重点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深入了解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情况。从当前实际出发,还应注意深化省区巡视工作,规范中央单位巡视工作,特别是要进一步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补齐基层党内监督的短板,抓紧建立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全国一盘棋的巡视工作体系。(中央党校 朱培蕾 赵绪生)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对“最大多数”全覆盖监督基础上的“精准监督”,体现了权力与监督相统一的原则,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关键。

  聚焦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我们党在长期管党治党实践中得出的科学结论,也是党内监督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在革命和建设时期就进行了切实有效的探索和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更加注重结合新的历史条件,进一步强化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1987年,中纪委印发的《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党内纪律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十六大修订的党章专门增加了“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的内容。2003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十八大修改的党章明确指出,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些要求和规定,适应了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有力强化了党内监督工作的成效。

  党内监督重点对象的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是党深刻把握权力运行规律和监督规律的必然要求。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行使权力的“关键少数”,是一个地方或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主要责任者。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党的各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一些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掌握着方方面面的权力,处于廉政风险的高危区,更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也必然是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对于他们监督不力,出现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问题,更容易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给党风政风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政治生态,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的事业发展。《条例》坚持突出重点监督对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的辩证法。

  《条例》对如何强化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制度设计。如要求重点监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坚持谁授权谁负责、谁任命谁监督,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等。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就能确保“关键少数”始终置身于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中央党校 谢 峰 吕 品薛伟江)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条例》提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一规定是在深刻总结管党治党经验基础上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体现了监督执纪理念和方式的重大转变,为新形势下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经常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四种形态”,反映了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优良传统,也顺应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早在延安整风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借以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这样两个目的。对于人的处理问题取慎重态度,既不含糊敷衍,又不损害同志,这是我们的党兴旺发达的标志之一。”我们党在推进自我净化、自我革新的过程中,也反复强调,处理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以达到在维护党规党纪严肃性的同时更好教育警示全党的目的。

  然而一个时期以来,党内监督执纪手段单一、方式简单的问题比较突出,也严重影响了监督执纪的实际效果。具体表现在对违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上,或者失之于软、放任自流,致使有的干部“带病上岗”,衍生“破窗效应”;或者一味“抓大放小”,不抓则已,一查就是大问题、大案子,最终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不少腐败分子在忏悔认罪时都表示:如果党组织早一点跟我谈话、早一点提醒我、早一点拉住我不往前走,可能不会落到锒铛入狱的地步。实践证明,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近8900万党员的大党来讲,仅靠办一些大案要案、严厉惩处一些腐败分子,无法实现监督执纪的根本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提出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推进管党治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可以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丰富了党的执纪手段,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刻度”,让管党治党更加精细科学,也有力推进了监督执纪手段和目的的统一。

  落实好《条例》要求,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要建立“常态”制度,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要把功夫下在平时,注重抓早抓小,发现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要注意把不太严重的“大多数”和比较严重的“少数”区分开来,把那些相信组织、迷途知返的违纪党员干部同拒不悔改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区分开来,根据其问题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恰当处理。对于“极少数”严重违纪问题,特别是那些“不收敛、不收手”等行为,要进行严厉惩处,强化“不敢”的氛围;而对于那些问题相对轻微、后果不太严重的行为,要多运用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同时应看到,运用“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章党规党纪更好落实。(中央党校郑寰 朱培蕾)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

  《准则》明确指出:“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一规定,是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重要体现,是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彰显了党中央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坚定决心。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就是坚持非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详尽规定权力运行的边界、程序与流程,用制度对权力进行规范约束。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如果权力得不到制约和监督,权力行使主体就容易越位、缺位与错位,从而出现权力滥用、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等异化现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更应在党和人民的严格监督下行使,更要在党纪国法的严格约束下运行。围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公开监督,党和国家做出许多努力,也取得不少进展,但权力制约虚置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治,特别是对一些层级高、权力大的干部监督不力的状况还很突出。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以权谋私现象的滋生蔓延,一些地方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的出现,几乎都与权力失控有着密切关系,也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对党的执政基础带来极大侵蚀。公开是对权力最好的制衡,阳光是对腐败最好的清洗剂。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消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制度根源。

  近年来,党和国家大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各地各部门大胆实践,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有的推出清权、确权、配权、晒权、制权的“五权改革”,有的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的“三张清单制度”,有的建立总清单+部门清单机制;比如,有的地市建立“四套班子”权力清单,有的建立市委、市纪委权力清单,有的建立县委书记权力清单,等等。从实践来看,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权力之外,各有关地区和部门都不同程度地按照“名称来源、法律依据、职权目录、实施主体、适用条件、运行程序、行使边界、部门衔接、监督投诉”等方面列出了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些探索和实践,产生了积极的正面效应,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为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经验。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实际上是用权力的“减法”换取风清气正和社会发展活力的“加法”甚至“乘法”效应,也是涉及权力格局调整的重大改革任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无论是对各级政府还是党委来说,真正用好权力清单制度,都需要从其功能、调控、权责、主体、运行等方面,做理论和实践上更为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在此过程中,对已公开推出的各种权力清单,要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防止“破窗效应”,使权力清单制度更具刚性,更具生命力。同时,还必须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配套制度建设,以制度的“铜墙铁壁”确保党员领导干部不擅权、不滥权、不搞特权。(中央党校 成元章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贺夏蓉)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

  《准则》明确提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这一规定,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个重要举措,体现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严管厚爱干部的治党理念。

  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中央先后出台20余项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的制度,也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相关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笼统、难以操作,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和效果,以致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中违纪违法问题屡禁不止。在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一人当官、全家腐败”的事例不胜枚举。有的领导干部主政一方,配偶子女在当地经商办企业,利用其权力包揽工程、批发项目,套取巨额利益;有的领导干部搞“一家两制”,“前门当官,后门开店”,大搞权力设租、权力寻租,权钱交易问题突出。这些现象,深为人民群众所诟病,成为影响党风政风的一大“毒瘤”。领导干部一般都掌握一定权力,具有一定影响力,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即便合法经营,也有“瓜田李下”之嫌,隐患不可低估。从国际经验看,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公务员配偶子女从业做出了严格的回避规定,较好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滋生,也值得我们借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强调抓“关键少数”,高度重视解决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决定在上海先行开展试点;随后,他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提出,上海的试点工作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2016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强调试点工作要严格界定经商办企业行为,细化规范程序,明确操作依据,确保相关规范工作有序进行,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后,要转入常态化管理。这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提供了重要遵循。

  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探索性工作。这里一个重要基础是,加强党的性质宗旨的教育,引导干部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正确认识“当官发财两条道”的道理,自觉强化家风建设,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更为重要的是,在推进有关试点地区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务实管用的制度机制,进一步明确需要规范的领导干部的适用范围,体现“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规定要越严”的原则;明确哪些行为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严格界定配偶子女从业回避的领域;明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方式和内容、核实督查及组织处理等程序,使各项制度可执行、可检查、可问责,让组织可操作、干部可对照、群众可监督。同时,要加大对已有规定的执行力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以严肃的执纪执法促进实践探索的深化和制度机制的完善。(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刘诗林中央党校陈远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

  《准则》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这是我们党坚持依纪依法监督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

  《准则》这一规定,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等。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明确提出:“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强调不得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并追究相关责任,既是党在新形势下带头遵法守法、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实际行动,又体现了依规管党治党、坚持有规必依、违规必究的理念和决心。

  《准则》这一规定,是保障正确行使监督权、健全权力运行机制的迫切需要。监督也是一种权力,也必须受到制约,必须依纪依法进行。多年来,我们在依纪依法监督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无视有关纪律和法律,无视组织程序,不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随意采取非法手段调查党员、干部。更有甚者,不经立案或批捕程序,动辄对调查对象刑讯逼供。这些做法,直接侵害党员人身权利,损害公民切身利益,问题性质和后果很严重,也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与此同时,由于对非法调查党员、干部的行为缺少追究责任的“刚性”约束,也大大增加了处理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难度。

  落实《准则》这一规定,解决好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的问题,关键是牢固树立法纪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缺乏法纪意识,就会自以为是、无所顾忌,就会导致不按程序办事、恣意侵害他人权利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权利及其保障措施、责任追究方面的教育,增强依纪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自觉。目前,关于规范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法律法规相对齐全,总体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而关于规范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为的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仍亟待健全,须加快跟进完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原则,进一步明确有关的调查主体、调查程序、调查取证的具体方式,明确对“非法调查党员、干部的组织和个人”的纪律处分情形和措施办法。法规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遏制非法调查党员、干部的现象,还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障相关法规的贯彻落实。(中国纪检监察学院阳平中央党校薛伟江) 

  延伸阅读

  学习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专题: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07:07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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