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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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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

  《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一规定,抓住了管党治党的要害,为新形势下党内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

  有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管党治党的基本目标要求,也是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政治主张、奋斗理想和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在党内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大约束力,是全党工作的总遵循,是做好党内监督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党规党纪是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明确规定了党员在各方面应当严守的纪律和规矩,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有力武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党章党规党纪的生命在于执行。中国共产党能够取得革命、建设、改革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极其重要的一点,就是从一成立就制定了全党共同遵守的党章,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不断建立健全各种党规党纪;更为重要的是,依靠对党章党规党纪的严格执行,实现了党的高度团结统一,从而汇聚起战胜艰难险阻的强大力量。现在,我们党已成为一个具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的大党,只有确保党章党规党纪的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才能使党更加坚强有力,才能保证“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把确保党章党规党纪的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作为党内监督的任务,是解决党内突出问题的紧迫要求。一个时期以来,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弱化的问题在党内十分突出,一些党员干部无视党章党规党纪、恣意践踏行为底线,一些党组织放弃执规执纪职责、对一些违纪违规行为不管不问。这种状况久而久之,必然导致“破窗效应”的发生,导致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山头主义等现象滋长,导致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问题蔓延,导致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问题产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失规失矩必然造成秩序混乱。解决好党内存在的各种紧迫问题,必须把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尊严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有效监督保障有效执行,以有力问责保证落实落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团结统一靠什么来保证,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要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权威”。这些深刻论述为我们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

  《条例》围绕确保党章党规党纪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党内监督任务作出更具系统化的部署。《条例》突出了监督的政治性,将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列入监督的重点;突出了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明确要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突出了主体责任,规定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规定了党委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突出了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就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作出许多制度安排。只要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要求和举措,就能更好促进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的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央党校 元 章 吕 品)

党内监督重点是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

  《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重点是“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这一要求针对性强、切中要害,为强化管党治党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有力指导。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坚持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体现到党的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可靠保证。在长期实践中,管党治党工作总体上是严格的,并以此保证了党的领导作用的发挥。然而,一段时期以来,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突显出来。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漠,把经济建设和党的领导割裂开来,对管党治党心不在焉;有的只顾抓权力,不去抓监督,任命干部时当仁不让,平时对干部却放任自流;有的原则性不强,对歪风邪气不抵制不斗争,一味遮丑护短,甚至为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有的地方党委不抓总、不统筹,党的建设部门化,“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凡此种种,都严重损害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影响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甚至给党的长期执政、党的事业发展带来极大危险。

  分析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涉及的因素很多,但监督责任不落实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如果监督不严、问责不力,任凭那些不担当、不负责现象发生,党的建设任务就无法真正落实,从严管党治党的要求就会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和政治生态恶化,也都与好人主义泛滥、监督责任缺乏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力整饬腐败,扫除作风之弊,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这其中,严明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充分强化党内监督,创新党内监督方式,成为正风肃纪的重要保障。新的实践昭示我们:只有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将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充分结合起来,才能有效解决管党治党的宽松软问题。《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内监督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对新的实践经验的深入总结,也是对新形势下管党治党规律的升华。

  《条例》立足于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从监督的重点内容、职责要求、问题处理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安排。落实好《条例》,关键是强化担当精神、强化监督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要围绕推进党内监督“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的责任,着力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党内监督体系,保证各方面监督作用充分发挥。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立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进行处理,着力避免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局部问题演变为普遍性问题。要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进行严肃处理。(中央党校 祝灵君谢煜桐)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

  《条例》明确指出:“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这一规定,是党章关于巡视制度要求的具体化,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创新发展的制度成果,是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早在建党初期和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就对建立党内巡视制度进行过深入探索。1925年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提出:“增加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导员,使事实上能对于区级地方实行指导全部工作”。1931年5月颁布的《中央巡视条例》,对巡视工作的职责、权限、纪律等作了详细规定,标志着党内巡视制度的正式形成。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加强巡视制度建设,巡视工作作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重视。改革开放以后,经过制度设计、组织机构、工作方式等方面的不断发展,巡视工作由不固定到固定、由临时性到经常化,最终写入党章,成为党内的基本制度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进一步明确巡视定位,加大巡视覆盖力度,创新巡视工作方式方法,强化巡视反馈和巡视整改,在发挥巡视作用、推进管党治党上实现重大突破。截至目前,中央已开展十一轮巡视工作,实现了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金融单位党组织的全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多轮巡视。实际工作中,巡视组的巡视权由上级党委赋予、相对独立,具有上位监督的权威性;同时又坚持通过直接深入群众发现问题,表现为上位监督与下位监督的互动结合。这使得巡视在发现问题、形成威慑上的成效更强更大,展示出其他监督形式难以替代的优势。近年来中纪委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案件中,有超过一半的线索来自巡视。实践也表明,发挥好巡视制度的作用,有利于提升党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有利于保持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威慑力,有力于推进管党治党的标本兼治。

  建立健全巡视制度,重要的是遵照贯彻《条例》要求,明确巡视重点内容,完善巡视工作格局,“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巡视从严治党利剑作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政治体检”,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促进改革发展任务的落实。要盯住党委(党组)不放,重点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深入了解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情况。从当前实际出发,还应注意深化省区巡视工作,规范中央单位巡视工作,特别是要进一步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补齐基层党内监督的短板,抓紧建立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全国一盘棋的巡视工作体系。(中央党校 朱培蕾 赵绪生)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对“最大多数”全覆盖监督基础上的“精准监督”,体现了权力与监督相统一的原则,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关键。

  聚焦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我们党在长期管党治党实践中得出的科学结论,也是党内监督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在革命和建设时期就进行了切实有效的探索和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更加注重结合新的历史条件,进一步强化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1987年,中纪委印发的《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党内纪律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十六大修订的党章专门增加了“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的内容。2003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十八大修改的党章明确指出,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些要求和规定,适应了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有力强化了党内监督工作的成效。

  党内监督重点对象的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是党深刻把握权力运行规律和监督规律的必然要求。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行使权力的“关键少数”,是一个地方或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主要责任者。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党的各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一些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掌握着方方面面的权力,处于廉政风险的高危区,更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也必然是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对于他们监督不力,出现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问题,更容易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给党风政风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政治生态,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的事业发展。《条例》坚持突出重点监督对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的辩证法。

  《条例》对如何强化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制度设计。如要求重点监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坚持谁授权谁负责、谁任命谁监督,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等。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就能确保“关键少数”始终置身于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中央党校 谢 峰 吕 品薛伟江)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07:07 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