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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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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认识、准确把握,创新实践、推动落实。

  一、在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基本内涵上求深化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辩证的有机体。“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是相对比例关系,不是机械的绝对数字概念。依纪监督是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日常工作,具体违纪行为应该按哪种形态处理,必须依据党规党纪,综合考虑违纪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等情况,确保错责相当、宽严相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工作原则,也是应当掌握的政策和具体操作的方法。“四种形态”立足于“常态”“大多数”,而不仅仅是“少数”,更不仅仅是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极少数”,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全覆盖,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是“从严”的具体和深化。“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纪律要求,其核心就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实里、严到细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纪律审查要从以往的法律思维转到纪律思维上。转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适应,在处理具体情况时会面临如何运用好、把握好、操作好的问题。要加强学习、深入研究、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只有事事出以公心,才能确保“四种形态”用好、出效果,避免出现以纪代法的情况,更不能做选择、搞变通,存私心、谋私利。

  二、在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上下功夫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不同类型问题提出相应的治理之策,各有侧重,又相互呼应,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安排,也是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路径。只有总体把握、区别对待,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各级党委、纪委要增强同频共振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深化局部与整体关系的认识,讲政治、顾大局,将实践“四种形态”日常化。

  对于第一种形态,要围绕落实主体责任来实践。特别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能,不能把自己定位为一个专司办案的业务部门。要了解掌握所联系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既要对监督对象个体情况有所掌握,也要对该地区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总体判断;既要盯住“树木”,也要关注整个“森林”。要加强与所联系地区和单位间的沟通,对发现的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及时反馈给党委(党组),协助其履行严肃党内关系、净化政治生态的主体责任。2016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约谈区管干部22人,函询132人。对所有函询回复认真分析研判,对未说清楚的进行“二次函询”,存疑问题进行核实;对回复没有问题的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

  对于第二种形态,要让纪律成为刚性约束。全面从严治党,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凡违反纪律规矩的都要处理,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违纪必究,而不是本来问题已经很严重了,却放松尺度,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从小处入手、从小事抓起。

  对于第三种形态,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问题性质即使比较严重,但能如实向组织讲清楚、认错态度诚恳的,要给政策、给出路。如果犯了错误,组织给机会讲清楚,但依然欺骗组织、我行我素的,要从严查处。

  对于第四种形态,要充分发挥惩处的震慑作用。要在纪律审查中彰显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意志,以“零容忍”态度严查严处腐败行为,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强烈信号。2016年以来,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1211件严重违纪问题,其中厅级干部14人,县处级干部92人。重点开展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共查处问题168起,处理20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6人,移送司法机关18人,形成了有力震慑。

  三、在创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见实效

  当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囿于传统、不敢迈步,仍然靠惯性思维开展工作,深化“三转”不到位。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把创新体现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方方面面,从创新体制、健全制度、压实责任入手,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定决心,又体现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组织关怀,让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成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利器。

  一要创新体制机制。要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进一步深化“三转”,严格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增强纪委行使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打通监督执纪问责“最后一公里”。

  二要加强纪律建设。深入开展纪律教育,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把教育融入平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之中,做到喜闻乐见,润物无声。强化纪律养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党章要求自己,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三要完善监督机制。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健全制度规范,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协调机制,发挥好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形成覆盖更广、触角更灵、监督更深、协作更畅的网络。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许传智)

  延伸阅读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专题: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6日 00:07 来源:求是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