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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 官员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受党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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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7年2月1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资本市场处处长焦锋刚因陪同其父母在医院看病时,与值班女护士杨某发生言语冲突,动手殴打杨某,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市纪委随即启动了调查程序。

  【条例分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焦锋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其行为与党员应具有的道德修养相悖,违反了国家法律和党纪党规,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据《条例》相关规定,经西安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焦锋刚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市政府办公厅党组依照相关规定,终止其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资本市场处处长试用期资格。

(白世康 编辑整理)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7日 08:38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