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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新规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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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天津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界定适用范围、划定政策底线、加强管理监督,从严管好“关键少数”,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为细化实化制度约束,该市明确《规定》适用对象为三类,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及以上(含副局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及以上(含副局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明确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该市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清晰划定政策底线。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局级正职或相当于局级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市委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及所属单位中的市管干部,区县人民法院、区县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市管干部,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其他市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明确要求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规定。

  为确保规定落到实处,该市规定领导干部应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有关情况进行明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事后30天内报告。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虚假退出或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予以严肃处理。领导干部因职务调整、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出现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在一年内进行规范。违反承诺未作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依据《规定》,天津市委组织部于近期对中央第三巡视组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指出的157名市管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了清理规范,并启动全市清理规范工作。明确要求领导干部有不符合规定所列情形的,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5日 14:34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编辑:田雨棣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