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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党员干部要报告哪些事项?这些错可别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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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党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的重要内容。

  那么,党员干部应如何向党组织报告有关事项?哪些错误不能犯?通过相关案例,一起来了解。

  哪些事项需要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应向党组织报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行为。

  “不按规定”,包括中央、省市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或工作要求。

  “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包括工作中的问题或事项,比如:按照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应当报告的重大投资、重要人事安排以及突发事件等。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行为。

  这里的“要求”,包括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或工作要求,比如,一些地方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都属于“要求”的范畴。该条款要求情节较重的,才能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这里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是指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其中第三条、第四条具体规定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14项内容。

  其中,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此外,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不报告或者不如实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行为。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应如何向党组织报告有关事项(案例分析)

  案列1

  张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中共党员。2017年12月某日晚,该局城管执法人员与来该县旅游的多名游客发生冲突,城管人员蛮横执法,将导游周某等人打伤。张某作为带班领导,未按照县里规定的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向组织汇报的要求,未向局里报告该情况。该事件未得到及时处置,经网络传播后,产生恶劣影响。

  【评析】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案例2

  胡某,某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共党员。2018年1月的一个周末,该市发生突发事件,需胡某马上出面协调。市政府联系胡某,胡某表示正在郊区调研。实际上,胡某当时正在海南旅游。后查明,2017至2018年胡某多次利用周末、节假日到外地游玩,且未向组织报备,情节严重。

  【评析】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即使周末或节假日也必须按照要求向组织报告。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

  本案中,胡某多次在未报备的情况下到外地游玩,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该行为要求必须情节较重。

  案例3

  赵某,某省农业厅副厅长,中共党员。赵某的女儿赵丽在国外一家投资公司任职。2017年,赵丽嫁给某外籍公民,并加入该国国籍。2017年底,赵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仅填报了赵丽在国外工作情况,未填写其婚姻及国籍情况。另外,赵某为规避报告,以其远房亲戚名义购买了50万元理财产品,也未报告。

  【评析】赵某的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该行为要求必须情节较重。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

  是党员的基本义务。

  党员干部,

  切记正确向组织报告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7日 12:37 来源:共产党员微信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