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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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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国务院2月3日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天公布。该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十二五”规划实施,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意见全文见海外网www.haiwainet.cn.)

  意见共分7部分35条,充分阐释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指出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有待优化。这些问题是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问题,必须通过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来逐步加以解决。

  意见提出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

  ——城乡居民收入实现倍增。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力争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长更快一些,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扶贫对象大幅减少,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

  ——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

  ——收入分配格局趋于合理。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升。

  意见提出,继续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创业规模,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提升劳动者获取收入能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生产要素价格的机制。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意见提出,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推进结构性减税,减轻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制度。

  意见强调,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平等交换和自由流动,促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意见特别提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定公开透明的各类城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重点推进解决举家迁徙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实施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为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意见强调,大力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反腐力度,加强信息公开,实行社会监督,加强基础工作,提升技术保障,保护合法收入,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意见提出,加强领导干部收入管理。全面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如实报告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的规定,对隐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通过抽查、核查,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继续规范领导干部离职、辞职或退(离)休后的个人从业行为,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条件和要求办理兼职任职审批事项。

  专家解读

  完善初次分配机制 调动各种要素积极性

  范剑平 国家信息中心首席经济师

  我国初次分配的体制机制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突出表现为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过低,就业机会公平仍有诸多不足之处,行业之间、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较大,还存在劳务派遣引起的同工不同酬现象,有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无偿或低价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而“一夜暴富”。初次分配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任重道远。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实践都证明,初次分配是一个国家收入分配的重要基础。经合组织国家的基尼系数在再分配前主要分布在0.4-0.5之间,再分配调节后主要分布在0.2-0.35之间,这说明发达国家的再分配机制比较有效。但发展中国家基尼系数在再分配前主要分布在0.4-0.6之间,经再分配调节后变化不大,这说明发展中国家的再分配调节能力较弱。根据国际经验,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如果初次分配差距过大,指望再分配来调节相当困难。因此,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

  强化再分配机制 加强收入分配调节

  贾 康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

  在收入分配中,总体而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率,但客观地看,初次分配发生在千千万万分散的市场主体的分配行为层面,需要在培育和建设、健全市场的基础上,较为充分地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而再分配是发生于初次分配之后,主要由政府作为调节主体依据法律和政策来贯彻实施具体的第二轮调节,其主要手段为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方面的制度安排与运行机制。这一点从政府责任角度客观地决定着政府作用的主要领域,以及合理而充分发挥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作用的必要性。

  既然政府于再分配领域的尽责是一种“天经地义”,就亟须进一步讨论当前和今后我国政府对此尽责的具体形式、要领和配套事项。《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我们应当据此不失时机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状况,造福于全体人民。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7日 03:14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