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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术圆桌: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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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不是为所欲为

复旦大学教授 俞吾金

  在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讨论中,自由是最引人瞩目的观念之一,也是最容易引起误解的观念之一。不少人认为,现在努力打拼或理财,等到自己的经济基础丰厚了,想做什么,就可以去做什么,这就进入自由状态了。然而,这个普遍流行的见解是以下面两方面的错误思想为前提的:一是把自由奠基于金钱或财富之上,这样就使自由成了金钱或财富的奴仆。可以设想,持上述见解的人,一旦在对金钱或财富的需求与对自由之追求间发生冲突时,必定会舍弃后者而维护前者,因为他始终把前者理解为后者的基础和出发点。二是把自由等同于为所欲为,即把个人想做什么就可以去做什么理解为自由之实现,正如黑格尔所批评的“通常的人当他可以为所欲为时就信以为是自由的,但他的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

  个人作为社会存在物,都无例外地生活在一定的共同体中,都必定要与他人和环境发生互动。所以,自由决不可能是个人的为所欲为。自由必须遵循以下三重关系:

  第一是自由与必然(即客观规律)的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自由是对必然的理解。这里,“必然”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指自然界的规律。假定某人异想天开,模仿“超人”,从高楼上跳下来,那么,他所追求的这种自由注定是无法实现的,其结果只能是非死即残,自然规律会准确地发生作用。二是指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某些人试图逆社会历史潮流而去追求自己的自由,如袁世凯试图恢复帝制,结果是死于一片讨袁声中。

  第二是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在英文中,尽管law既可以解释为“规律”,也可以解释为“法律”,但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可以发现它们,却不能创造它们;反之,法律是由人们创造出来,并在某个共同体中加以实施的。现代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可以追求他心目中的自由,但当他这样做时,还必须遵循这个社会颁布的法律。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中,不存在与法律相分离的自由。假定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自由时都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中。乍看上去,法律是约束人的行为的,但正是通过这种约束,普遍的自由才变得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是法的最高理念。

  第三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黑格尔说:“自由作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应该在对自由概念的理解中只看到主体拥有的权利,同时应该看到,主体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

  总之,要用复杂性的眼光看待自由。

 “平等”:超越平均,追求质量

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副研究员 张志宏

  人在价值层面是生而平等的,这种平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绝对平等,但是,在社会实践层面却是相对平等的。

  不论是现代西方自工业革命以来进入的科层制社会体系,还是我国自进入社会主义以来的社会分工体系,我们所追求的平等,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更不能等同于“平均”,而是强调公正、公平意义上的平等。所谓绝对的平等不仅是不可能达到的,而且也是没有意义的提法,甚至单纯地追求平均,或者一味地追求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将会损害公平陷入到平均主义中去。因为,人和人之间虽然是平等的,但缘于体力、智力、能力以及主观能动性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在劳动中的贡献是不同的,所取得的成绩也是不同的,如果片面追求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只会导致贤愚不分、勤懒不辨,从而损害到公平公正。因此,根据社会分工实行按劳分配,能者多劳,多劳多得,这种“公平”也是一种“平等”的形式。这种社会分工就包括社会中的等级关系、身份关系,等等。当然,虽然社会分工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指挥与行动的关系,但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层面是平等的,即人格是平等的。我们应当追求的,也是基于人格平等而衍生出的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等,譬如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二代”现象就是不平等的,应当予以克服。

  在具体实践中,也应该避免从追求绝对平等走向另外一个极端——过于强调个性化、差异化,甚至以“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来作为人类社会的圭臬,从而将人类社会异化为冷冰冰的程序化、制度化的社会机器,失去人之为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东西。这一点,我们恰恰可以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传统文化中的平等思想与社会现实实践相结合的理论,否认人生来具有高低贵贱之别,但认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这就既保证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又为社会分工提供了很好的标准和依据。所以说,传统文化中的平等思想不仅在传统社会,就是在今天看来,也是非常有价值的。将之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以相应的规章制度来保障诸如残疾人的平等权利、男女平等、教育平等和同工同酬等问题,无疑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更具有现实意义。

 “公正”:惟“公”然后能“正”

上海市伦理学会名誉会长、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朱贻庭

  自近代以来,中国学界用“正义”一词翻译了西文“justice”一词,并大量引入西方关于“正义”的理论,许多论述社会问题的著述都以此为理论依据而展开。这有积极意义,但也会产生理论与现实的某种错位。其实,中国也有源远流长的“公正观”。在中国语境中,“公正”是“公”与“正”的复合词。朱熹说:“公”是“体”,“正”是“公”之“用”;惟有“公心”,处事才能“无偏无党”、“无偏无颇”,才能当于理、得之理,才能“正”。所正之“理”,在古代是指“礼”以及合乎“礼”的一套行为规范。我们现在讲的“公正”可以界定为以“公”(“公天下”)为核心理念,以(普遍的)权利平等为基础,坚持公道,实现公平、正义,从而继承并发展传统“公正”观,并吸取西方“正义论”中如平等、权利的合理因素,既显现代性又具民族性。

  将社会层面的“公正”界定为“惟公然后能正”,集中地体现了中国公正观的民族特色,也是中国传统公正观的优点。它首先要求执政者有“公天下”的观念,把天下人的冷暖疾苦装于胸中,这样其政策作为才有可能当于理,才有可能达致“正”。如果偏于一人一家或某一利益集团之私,那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先公”是执政之要、为政之道,也是执政者的政治德性。我们党强调“立党为公”,正体现了传统“公正观”的这一特点和优点;发扬“必先公”的优良传统,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立党宗旨,正是现在我们强调公平、正义关键所在。因为惟有“公”才能尊重每个公民的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不仅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机会面前人人平等,而且努力减少结果的不平等,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公正”是一个制度性问题,又是社会生活实践中的问题。要实现社会公正,必先践履公正。对此,无论是官员还是百姓都责无旁贷。践履公正,也就是要讲公道。首先“干部办事要公道”。例如在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上,就要正确对待人情与公道的关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做到既有人情味又按原则办,特别是当个人感情同党性原则、私人关系同人民利益相抵触时,必须毫不犹豫站稳党性立场,坚定不移维护人民利益”。讲“公道”还要求“舆论要主持公道”。新闻报道、时事评论、网络微信、民间舆论,都应担负起主持“公道”的社会责任。公民也“要处事公道”。公民在遇到利害矛盾时也都应依法行事、按理“出牌”。“公道自在人心”,重要的是要让“公道”成为“人心”,使公道不公道,“人人都知道”。这样,就会形成崇尚正义、追求正派、维护规则、遵守秩序、平等待人的社会氛围,从而使“公正”成为深入人心的价值理念。

 “法治”:捍卫公序良俗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 沈国明

  法治是一种社会理想。具体来看,法治至少有三层含义:法治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法治强调法律具有至上地位,应当依据法律实行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同时这种法律又是体现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的,而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在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让法治成为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以此为基础在治国理政中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是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法治不能仅仅被理解为是工具,还是一种价值,体现民主自由、公平正义。落实到制度层面,其取向就是制约权力,保证公权力在内的各种权力不被乱用,从而使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依照法治精神,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违反者应受到追究和惩处。

  法治还是一种社会状态。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法治追求的目标,称得上法治的,也一定是有着良好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状态,因为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前提。

  然而,在实践中,法治并不是总是那么容易实现的。如近期,我国有侮辱、殴打医务人员的事件发生,医卫工作人员人身权受到侵犯,正常的医疗秩序被扰乱。不侵犯别人的权利是每个人的权利边界,或许侮辱医生等行为人有各种主客观原因,但没有意识到自己违反了法律,恰恰折射出法治精神在民间的缺乏。具体来看,是否实施法治、法治实施的状况如何,与国家发展的阶段和现状、道德水准紧密相连。

  如今,我国已经形成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受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影响,以及传统文化中不重视法律观念的影响,现在实施法治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为此,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释放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活力,为法治提供坚实的基础。同时,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几方面的工作须臾不可松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形成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社会秩序稳定、人民生活幸福。

  法治还是以全社会普遍具有较高道德水准为条件的。没有公民普遍的民主、法律、道德意识,没有全民守法的基础,法治不可能实现。为此,必须强调社会公德,法治绝不是凡事只讲法律而将社会公德弃置一边。一个举目常见违背社会公德劣行的社会,是谁也不会认同为是法治社会的。当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民素质的提高不可能一朝一夕,这也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而要将经历一个漫长的不断进步的过程。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7日 16:55 来源:解放日报 编辑:黄杏洁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