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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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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并强调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将宪法提升到了作为最高法律所应有的高度。但我国的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是截然不同的。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被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重大任务之一。《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表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完整构成了这次决定重要的理念,也就说未来中国社会发展要高度重视宪法的权威,通过宪法来进一步凝聚民心和社会的共识,通过宪法来解决我们面临的社会问题。”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国法治与西方“宪政”的根本区别。专家认为,坚持依宪执政,明确了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最佳实现形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介绍:“如果真正把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统一起来,使宪法变成具有最高权威,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地位的宪法,依法治国建成法治中国目标就容易实现。”

  韩大元说:“党的这种纲领,进一步明确了未来中国的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要靠依照宪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虽然写在党的决议里面,但是它的思想脉络和发展脉络是经过了至少十多年的,这样执政党的一种思考也是一种探索,也是执政党治国新的理念。”

  西方国家的所谓宪政是不同政党的竞争制度,从根本上说代表了不同政党、不同集团的利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告诉记者:“西方宪政本质上是由资本所决定的、为资本所服务的。在这样一种宪政体制下,不同的资产阶级政党和政客往往以牺牲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割裂民主和法治为代价而获得一党之私利、甚至一人之私利。”

  我国的依宪执政则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的基础上,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的利益得到实现。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魏宏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这样一种总体地位,提供了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自己权力的一种组织形式,有利于把我们国家的权力和人民之间拉得更近。”

  每个国家的宪法都要规定一个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我们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规定了人民行使权利的方式。这个作为中国宪法的最本质特征,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宪法的。专家认为,我们的依宪执政,更符合中国国情,更有利于维护宪法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我们国家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样宪法本身所肯定的政治制度和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就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制定宪法,实施宪法所形成的依宪治国的要求,跟西方所谓的宪政也有很大的差别。我们强调的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宪法的尊严,目的是让宪法所规定的这种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的权利属性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也就是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们国家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些根本属性能够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

  我国的依宪执政,反映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这样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党和国家事业的顺利发展。

  延伸阅读:

  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一)

  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二)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5日 20:43      来源:央视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