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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199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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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第三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常委会应坚持和健全学习制度。学习时间、内容、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三十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必须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公道正派,艰苦朴素。

第三十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的时间,省级和省辖市级常委会委员全年不得少于2个月;县级常委会委员全年不得少于3个月。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

常委会委员应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委员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不必要的会议和文件。常委会委员应减少事务性活动和应酬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全委会、常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

(一)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向同级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接受审议。

(二)常委会应定期向全委会报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接受审议。审议情况要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下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进行监督。

(四)常委会应将检查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五)全委会和常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一)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组织原则办事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

(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四)对执纪和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16:10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孙颖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