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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199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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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和处分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选举,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选举办法,经半数以上应到会选举人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执行本条例需要采取某些变通办法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16:12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孙颖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