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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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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诸多亮点之一。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那么,为什么要设立这两项制度呢?

  前两天,在浙江省金华市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新任命的13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面对国徽,手持宪法进行了庄严的宣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在金华市是第一次。而这样的表述,也是首次出现在中共中央的决定中。《决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强调:“这个目的和意义,是要弘扬宪法的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我们所有的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都是宪法规定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正是加强宪法实施的第一步。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4部宪法,第一部宪法颁布于1954年,被称作“54宪法”。此后,又颁布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四部宪法,也就是一直沿用至今的82宪法。把宪法的颁布日或生效日作为宪法日,这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这次我国把宪法日设在12月4号,正是因为这一天是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颁布的日子。而这次建立的宪法宣誓制度,也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宪法宣誓,表明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作为公职人员,必须按照宪法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力,把宪法作为每个公职人员行为的准则,而且通过宣誓形式形成强大的道德制约力量。”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凝聚着人民的最高利益和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而要提高立法质量,每一项立法首先要符合宪法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介绍,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率,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240多部,这些法律都是依

  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所以说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它指明了我国法治建设今后的方向就是要以实施宪法为重点。为了加强宪法的实施,这次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专家认为,这意味着,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会更多地行使宪法解释权。

  韩大元表示,过去发生冲突的时候主要是修改,现在既要修改,同时也要解释,把解释和修改并重。这次的规定意味着开始启动或者重视宪法决策的功能。

  宪法是“根本大法”。如果宪法不被尊重和遵守,法治必然是无源之水。设立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就是要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加强宪法实施。

  延伸阅读:

  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一)

  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二)

  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三)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7日 20:12      来源:央视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