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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术圆桌: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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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超越平均,追求质量

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副研究员 张志宏

  人在价值层面是生而平等的,这种平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绝对平等,但是,在社会实践层面却是相对平等的。

  不论是现代西方自工业革命以来进入的科层制社会体系,还是我国自进入社会主义以来的社会分工体系,我们所追求的平等,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更不能等同于“平均”,而是强调公正、公平意义上的平等。所谓绝对的平等不仅是不可能达到的,而且也是没有意义的提法,甚至单纯地追求平均,或者一味地追求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将会损害公平陷入到平均主义中去。因为,人和人之间虽然是平等的,但缘于体力、智力、能力以及主观能动性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在劳动中的贡献是不同的,所取得的成绩也是不同的,如果片面追求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只会导致贤愚不分、勤懒不辨,从而损害到公平公正。因此,根据社会分工实行按劳分配,能者多劳,多劳多得,这种“公平”也是一种“平等”的形式。这种社会分工就包括社会中的等级关系、身份关系,等等。当然,虽然社会分工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指挥与行动的关系,但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层面是平等的,即人格是平等的。我们应当追求的,也是基于人格平等而衍生出的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等,譬如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二代”现象就是不平等的,应当予以克服。

  在具体实践中,也应该避免从追求绝对平等走向另外一个极端——过于强调个性化、差异化,甚至以“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来作为人类社会的圭臬,从而将人类社会异化为冷冰冰的程序化、制度化的社会机器,失去人之为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东西。这一点,我们恰恰可以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传统文化中的平等思想与社会现实实践相结合的理论,否认人生来具有高低贵贱之别,但认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这就既保证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又为社会分工提供了很好的标准和依据。所以说,传统文化中的平等思想不仅在传统社会,就是在今天看来,也是非常有价值的。将之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以相应的规章制度来保障诸如残疾人的平等权利、男女平等、教育平等和同工同酬等问题,无疑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更具有现实意义。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7日 16:55 来源:解放日报 编辑:黄杏洁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