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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术圆桌: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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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不是为所欲为

复旦大学教授 俞吾金

  在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讨论中,自由是最引人瞩目的观念之一,也是最容易引起误解的观念之一。不少人认为,现在努力打拼或理财,等到自己的经济基础丰厚了,想做什么,就可以去做什么,这就进入自由状态了。然而,这个普遍流行的见解是以下面两方面的错误思想为前提的:一是把自由奠基于金钱或财富之上,这样就使自由成了金钱或财富的奴仆。可以设想,持上述见解的人,一旦在对金钱或财富的需求与对自由之追求间发生冲突时,必定会舍弃后者而维护前者,因为他始终把前者理解为后者的基础和出发点。二是把自由等同于为所欲为,即把个人想做什么就可以去做什么理解为自由之实现,正如黑格尔所批评的“通常的人当他可以为所欲为时就信以为是自由的,但他的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

  个人作为社会存在物,都无例外地生活在一定的共同体中,都必定要与他人和环境发生互动。所以,自由决不可能是个人的为所欲为。自由必须遵循以下三重关系:

  第一是自由与必然(即客观规律)的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自由是对必然的理解。这里,“必然”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指自然界的规律。假定某人异想天开,模仿“超人”,从高楼上跳下来,那么,他所追求的这种自由注定是无法实现的,其结果只能是非死即残,自然规律会准确地发生作用。二是指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某些人试图逆社会历史潮流而去追求自己的自由,如袁世凯试图恢复帝制,结果是死于一片讨袁声中。

  第二是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在英文中,尽管law既可以解释为“规律”,也可以解释为“法律”,但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可以发现它们,却不能创造它们;反之,法律是由人们创造出来,并在某个共同体中加以实施的。现代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可以追求他心目中的自由,但当他这样做时,还必须遵循这个社会颁布的法律。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中,不存在与法律相分离的自由。假定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自由时都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中。乍看上去,法律是约束人的行为的,但正是通过这种约束,普遍的自由才变得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是法的最高理念。

  第三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黑格尔说:“自由作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应该在对自由概念的理解中只看到主体拥有的权利,同时应该看到,主体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

  总之,要用复杂性的眼光看待自由。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7日 16:55 来源:解放日报 编辑:黄杏洁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