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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术圆桌: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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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惟“公”然后能“正”

上海市伦理学会名誉会长、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朱贻庭

  自近代以来,中国学界用“正义”一词翻译了西文“justice”一词,并大量引入西方关于“正义”的理论,许多论述社会问题的著述都以此为理论依据而展开。这有积极意义,但也会产生理论与现实的某种错位。其实,中国也有源远流长的“公正观”。在中国语境中,“公正”是“公”与“正”的复合词。朱熹说:“公”是“体”,“正”是“公”之“用”;惟有“公心”,处事才能“无偏无党”、“无偏无颇”,才能当于理、得之理,才能“正”。所正之“理”,在古代是指“礼”以及合乎“礼”的一套行为规范。我们现在讲的“公正”可以界定为以“公”(“公天下”)为核心理念,以(普遍的)权利平等为基础,坚持公道,实现公平、正义,从而继承并发展传统“公正”观,并吸取西方“正义论”中如平等、权利的合理因素,既显现代性又具民族性。

  将社会层面的“公正”界定为“惟公然后能正”,集中地体现了中国公正观的民族特色,也是中国传统公正观的优点。它首先要求执政者有“公天下”的观念,把天下人的冷暖疾苦装于胸中,这样其政策作为才有可能当于理,才有可能达致“正”。如果偏于一人一家或某一利益集团之私,那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先公”是执政之要、为政之道,也是执政者的政治德性。我们党强调“立党为公”,正体现了传统“公正观”的这一特点和优点;发扬“必先公”的优良传统,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立党宗旨,正是现在我们强调公平、正义关键所在。因为惟有“公”才能尊重每个公民的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不仅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机会面前人人平等,而且努力减少结果的不平等,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公正”是一个制度性问题,又是社会生活实践中的问题。要实现社会公正,必先践履公正。对此,无论是官员还是百姓都责无旁贷。践履公正,也就是要讲公道。首先“干部办事要公道”。例如在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上,就要正确对待人情与公道的关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做到既有人情味又按原则办,特别是当个人感情同党性原则、私人关系同人民利益相抵触时,必须毫不犹豫站稳党性立场,坚定不移维护人民利益”。讲“公道”还要求“舆论要主持公道”。新闻报道、时事评论、网络微信、民间舆论,都应担负起主持“公道”的社会责任。公民也“要处事公道”。公民在遇到利害矛盾时也都应依法行事、按理“出牌”。“公道自在人心”,重要的是要让“公道”成为“人心”,使公道不公道,“人人都知道”。这样,就会形成崇尚正义、追求正派、维护规则、遵守秩序、平等待人的社会氛围,从而使“公正”成为深入人心的价值理念。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7日 16:55 来源:解放日报 编辑:黄杏洁 打印